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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不动产登记收费问题的函

发布时间:2021-03-10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办理不动产登记收费问题的请示》(银自然资发〔2020〕3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意见如下: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的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首次登记、第一次转移登记,均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联系人:金铭 联系电话:0951-5962121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zrzyt.nx.gov.cn/gk/tzgg/202006/t20200603_21263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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