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出台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农房规划保障十条措施
发布时间:2021-03-13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在新的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为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贵港市近日出台了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农房规划保障十条措施。
该十条措施对农房建设的范围、布局、面积、安全等十个方面作出规定,要求优化农房建设布局,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坡等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引导农房建设向原有规模较大的居民点和产业聚集,原则上不允许零星分散新建居民点,防止村庄无序蔓延;鼓励统建、联建公寓式住宅,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公共基础设施服务效率。
新建农房必须符合“一户一宅”要求,宅基地面积应符合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的上限。房屋原则上不超过4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6米,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为了确保安全,铁路、公路一定距离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农房,退让距离具体为: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不少于30米;公路用地外缘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农房建设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实施,按程序办理并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对新增违法违规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
原文链接:http://dnr.gxzf.gov.cn/show?id=76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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