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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资源局印发《天津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

发布时间:2021-03-31 来源: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作者:佚名

  

  为贯彻落实《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的要求,加强森林资源保护,规范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代履行行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的能力,严厉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2021年3月29日,市规划资源局印发《天津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

  该标准明确了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到期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内容、恢复期限和费用标准;明确了对违法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案件查处过程中,需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内容和费用标准;明确了因盗伐、滥伐、毁林、森林火灾等需补种树木的地点、补种期限和费用标准;确定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质量验收的责任主体为属地林业主管部门。

  (来源:森林野保处)


原文链接:http://ghhzrzy.tj.gov.cn/sy_143/bmxw/202103/t20210330_54058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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