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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企业试行工程设计、工程勘察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1 来源: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作者:佚名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清单(第一批)》任务分工的要求,深化勘察设计行业“放管服”改革,简化和创新政府审批方式,强化信用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现决定对我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企业申报由我委负责许可的工程设计、工程勘察资质(包括首次申请、增项、延续、升级等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申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可登录我委网站勘察设计栏目查询资质申请(包括首次申请、增项、延续、升级等事项)提交材料要求,下载“资质申报系统”(http://www.ccir.com.cn/detail.aspx?msgID=1131102),按照申报系统提示,上传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相关材料的清晰彩色扫描件,并下载打印《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或《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同时填报《北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企业勘察设计资质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上述申请表和承诺书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至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二层A区。

  (二)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即时受理。

  (三)公示。首次申请、增项、延续、升级事项申请通过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门户网站对外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决定。对首次申请、增项、延续、升级事项,公示期间未接到举报,且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的要求,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五)核查。作出许可决定6个月内,对企业资质情况进行抽查。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通过发函、实地核查等方式对企业申报的相关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承诺不实、弄虚作假企业的联合惩戒。

  (二)公示期内接到投诉举报或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许可部门依法进行核查。申报企业应配合接受核查,并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的,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十条,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三)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核查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十一条,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销该项资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企业勘察设计资质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doc

  




原文链接:http://ghzrzyw.beijing.gov.cn/zhengwuxinxi/tzgg/sj/202104/t20210419_23621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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