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庆区张山营镇龙聚山庄村村民赵XX 违法占地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关于延庆区张山营镇龙聚山庄村村民赵XX
违法占地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京规自(延)罚字〔2021〕3号
赵XX:
经查,你于2001年至2020年间,占用张山营镇龙聚山庄村南集体土地473.51平方米建设房屋及硬化地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土地利用现状图、分区规划图、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1年6月11日依法向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京规自(延)责改字﹝2021﹞3号),责令你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张山营镇龙聚山庄村473.5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硬化地面,恢复土地原状。经现场核查,目前未整改完毕。我局于2021年6月29日依法向你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京规自(延)告字﹝2021﹞4号),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向你下达《听证告知书》(京规自(延)听告字﹝2021﹞4号),你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龙聚山庄村473.51平方米集体土地。我局于2021年8月2日决定对你行政处罚如下:
责令你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张山营镇龙聚山庄村473.5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硬化地面,恢复土地原状。
你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位于张山营镇龙聚山庄村南,你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473.51平方米建设的房屋及硬化地面,恢复土地原状。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或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延庆分局
2021年8月2日
原文链接:http://ghzrzyw.beijing.gov.cn/zhengwuxinxi/tzgg/yq/202202/t20220222_26143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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