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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信息中心,有关矿山地质测量机构:

  根据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4号)和《浙江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浙土资规〔2017〕5号)要求,结合我省数字化改革和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落实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制度要求

  (一)明确编制主体。按照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精神以及浙土资规〔2017〕5号文件要求,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委托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编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明确编制范围。对当年动用矿产资源储量的矿山,均应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对当年未动用矿产资源储量的,矿山企业出具相关说明,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不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地热、矿泉水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水量、水质、水温、水位等开展动态检测,编制储量年度报告。

  二、进一步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编制要求

  (三)规范编制要求。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应根据矿山开采、资源消耗及保有情况,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GB/T17766—2020)、浙江省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有关规范、规程及技术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于每年1月15日前完成上年度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编制,提交审查。

  (四)规范报告内容。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内容应包括矿山基本情况、矿山开采情况、矿山地质测量、探采对比、资源储量估算及增减结果、结论建议及有关附图、附表、附件等(报告样式见附件),其中在结论中必须明确矿山有无越界开采、破坏性采矿行为和是否按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如存在,需表述区域范围及估算资源量)。季度动态检测报告内容参照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样式,可作适当简化调整。

  三、进一步强化矿山储量年度报告质量管理

  (五)强化编制质量。矿山企业应积极配合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做好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及时提供矿山生产台帐、采样测试成果等资料,如实反映矿山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应加强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编制质量管理,对编制年报依据的原始地质资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检查相关数据信息与矿山资源储量台账、地质测量及取样化验、生产设计图件等,确保逻辑自洽。

  (六)规范质量管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矿项目评审验收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6号)等有关要求,做好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的审查工作。对合规性检查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审查,并通知矿山企业到会接受审查质询。审查方式以集中会审为主,若遇疫情等特殊情况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方式简化会议形式,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审查工作要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以确保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能按时完成。

  (七)严格质量把关。审查专家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要求,对矿山储量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应有明确的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四、进一步发挥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作用

  (八)加强监督检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时,要充分发挥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专业技术力量,加强对矿山开采情况(包括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矿山台阶参数、“三率”指标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违法违规开采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要在矿山储量年度报告中如实反映检查情况和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反馈给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九)规范问题处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储量年度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要做到“闭环处理”。对问题要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及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落实;整改完成之后,要组织整改验收。发现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违法线索及时移交执法部门。

  五、进一步强化矿山储量年度报告与相关工作的衔接

  (十)强化工作衔接。经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可作为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开发利用日常监管等依据,各地要做好与以下相关工作的衔接。

  1.与储量统计的衔接。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中的相关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应依据经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如实填报,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矿山储量年度报告三者数据要完全一致。

  2.与储量评审备案的衔接。对矿山储量年度报告中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者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应在当年完成矿山资源储量核实,编制核实报告,并按照我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1号)和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办函〔2021〕23号)等文件规定申请储量评审备案。

  3.与采矿权延续的衔接。已设采矿权延续需要确定剩余资源储量的,对资源量无重大变化情况的,经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可作为依据。

  4.与信息公示的衔接。将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管理。采矿权人应在信息公示系统中填报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相关信息并公示。

  5.与行政执法、司法的衔接。经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中有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等行为的,可作为违法线索移送执法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六、进一步落实矿产资源领域数字化改革要求

  (十一)强化数据信息归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矿山储量年度报告信息直报专人负责制,在每年3月底前,按要求在数字化改革“绿矿智用”应用场景中采集录入相关信息。省厅将不定期检查各地信息归集情况,对信息不填报、信息不完整、填报错误等情况予以晾晒。

  (十二)运用动态检测新技术。2023年,全省全面推行无人机动态检测露天矿山,有条件的地方可先行先试。通过无人机测量,结合矿山地质工作和日常生产管理,使用三维建模软件等先进的三维估算方法,实现矿产资源储量三维可视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管理。露天矿山无人机动态检测技术要求另行发布。

  (十三)加强实时动态监测。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泉水、地热矿业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2号)要求,结合数字化改革“绿矿智用”应用场景建设,强化对矿泉水、地热开采过程动态监测。已设矿泉水、地热的采矿权,原则上要在2022年12月底前统一将各开采企业水位、水质、水量和水温等监测数据信息接入“绿矿智用”应用场景,实现实时动态监测。

  附件:1.XX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样式(地下开采).docx

  2.XX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样式(露天开采).docx

  3.XX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样式(地热、矿泉水).docx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8月23日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zrzyt.zj.gov.cn/art/2022/8/26/art_1289924_589967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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