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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修改《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闽自然资发〔2021〕23号)明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4〕414号)已废止。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十五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关于“对符合条件的已设砂石采矿权,支持和引导地方依法予以延续登记,并推动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的精神,现将《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的实施意见》(闽国土资综〔2017〕390号)第一部分“严格矿业权出让、强化源头管控”第(一)点修改为:“(一)源头管控矿业权新设延续。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出让矿业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严格控制新设立砂石采矿权,充分合理利用已设砂石采矿权资源,已设砂石采矿权许可证到期,其矿区范围内有偿取得的砂石资源尚未采完的,符合条件的可予以延续登记,涉及未有偿化处置的砂石资源,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请各地按照修改后的内容执行。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zrzyt.fujian.gov.cn/zwgk/zfxxgkzl/zfxxgkml/dzkcgl/202105/t20210519_55982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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