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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综合受理”窗口标准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的意见》(赣发〔2022〕5号)的要求,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缴税便利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 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税总财行发〔2022〕1号)和《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2年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对标提升方案>的通知》(赣营商〔2022〕1号)精神,省自然资源厅与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江西省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综合受理”窗口标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江西省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综合受理”窗口

  标准规范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2年6月29日

  

  

  附件

  江西省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综合受理”

  窗口标准规范

  

  序号

  类别名称

  规范内容

  一

  窗口设置

  1.全面设立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综合受理”窗口,将涉税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全部纳入“一窗综合受理”窗口。已实行交易登记一体化的地区,将交易融入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

  2.严格实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由登记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收取全部所需材料,统一受理后,分发给税务等部门后台并行办理,不得变相分别受理、串联办理。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一人一窗一机”模式,前台只保留一名受理人员,其他人员转入后台审核。

  3.科学规划窗口布局、数量,设立涉企服务专窗,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整合归并房屋落宗、房屋查档、权籍调查等内部环节,不另单独设立窗口。

  4.建立办事环境明亮、舒适的服务大厅,场地面积能够满足日常接待量,服务大厅空间布局合理,合理安排申请表填写区、业务办理区、等候休息区、宣传资料摆放区。

  5.制定应急预案,在业务量突增的特殊时段,通过开展延时服务、增设临时窗口、增加受理人员等方式有效应对,防止出现窗口秩序混乱、群众等待时间过长等问题。

  二

  申请材料

  6.登记与税务部门联合制定收件清单,以不重、不漏、必需为原则,对不同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制定不同的收件材料清单,不得收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材料。

  7.编制统一的登记、办税申请表格,实现一表申请。

  8.申请人按收件清单提供1套材料,各部门按需自行存档;需核验原件的,无需提供复印件,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于提交。

  9.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窗口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待申请人按要求完成补正后立即受理。

  三

  业务办理

  10.办理时限从申请人到一窗综合受理窗口正式受理起至登簿缮证止全流程计时,一般不动产登记业务3个工作日内办结。

  11.严格履行法定登记程序,加强不动产登记质量检查,对不动产登记事项全过程办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超期督办、审核评估等工作,保证登记流程规范、登记高效便捷、登记结果准确。

  12.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列明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

  13.采用高清视频、身份识别器、人脸识别等先进的身份验证记录手段,提高验证准确率。

  四

  业务流程

  14.“一窗综合受理”窗口受理、收件、录入→登记系统同步推送信息至税务等部门→税务部门核税→申请人在“一窗综合受理”窗口缴税或线上缴税→登记系统接收税务部门推送的电子完税证明→审核→登簿缮证。

  15.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与不合理的预审环节,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新建商品房买卖除外)即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缴税及登记相关业务。

  五

  系统对接

  16.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向税务部门推送统一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和办税信息,主要包括:权利人、证件号、共有情况、不动产单元号、坐落、面积、交易价格、权利类型、登记类型、登记时间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税务部门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推送完税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证件号、不动产单元号、是否完税、完税时间,以及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所需的其他完税信息。

  17.线上一窗建设要围绕智慧税务建设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充分利用省政府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赣服通”平台,加强网上业务系统融合,实行“一次受理、自助分发、集成办理、顺畅衔接”,加快实现登记、办税网上申请、网上缴纳税费、现场核验“最多跑一次”或“一次不跑”,拓展“全程网办”业务类型,做好线上线下办理有机贯通衔接。

  18.实现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过户一链办,“一窗综合受理”窗口在受理转移登记业务后,将相关信息通过系统推送至“电子政务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平台”,水、电、气单位自主获取相关信息,在各自业务系统办理开(过)户业务。

  六

  税费收取

  19.严格按照标准收取登记费,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违法违规增加落宗费、配图费、查询费、测量费等收费项目,不得借不动产登记“搭车”收取交易手续费、房产配图费、出图费、档案查询费等费用。

  20.整合登记业务税费缴纳流程,税务完成核税后应将缴税端口延伸至互联网,由办事群众自助缴税,支持银行卡、云闪付、微信和支付宝等多种支付方式,满足群众线上线下一体化税费缴纳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实现税费、登记费“一次支付”。

  21.严格落实税费、登记费减免政策,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做到应减尽减,应免尽免,不得滥用减免政策,不得对不符合要求的服务对象违规减免收费。

  七

  查询服务

  22.优化登记查询服务。实现权利人可线上查询本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线上下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登记信息结果,其他人可以根据不动产坐落查阅已登记不动产的自然状态、限制情况等信息。

  23.丰富查询渠道,群众可通过现场窗口、自助查询机、pc端和手机APP等多种渠道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逐步实现提供全方位、立体化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地籍图可视化查询服务。

  24.规范查询服务,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查询工作,对符合申请查询条件的出具查询结果,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不得伪造变造查询结果。

  八

  信息共享

  25.实现通过共享方式获取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信息,机构编制部门的机关、群团、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合同信息、楼盘表信息,税务部门的税收信息、土地出让金缴交信息,法院的司法判决信息,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登记信息、婚姻登记信息、逝者火化信息、涉及人员单位的地名地址等信息,公证机构的公证书信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土地房屋资产调拨信息,卫生健康部门的出生医学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信息,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划、测绘、土地出让、土地审批、闲置土地等信息,凡是部门之间、部门内部能共享提供的,不再要求群众重复提交。

  九

  信息安全

  26.细化系统权限管理,健全系统操作留痕机制,做好调岗人员的业务权限管理,不得违规配置系统权限,防范个人违规操作、擅自修改登记系统数据;妥善管理信息管理系统密码,防止泄露或被窃取,不得使用他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信息管理系统。

  27.严格落实档案安全管理,禁止私自携带档案材料离开办公区域,涉及服务网点之间档案移交的,应安排专人负责、专人移交,确保档案安全。

  28.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不动产登记”,规范设置平台权限及注册门槛,统一线上线下审核标准。

  29.严格保密机制,严禁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和登记信息,严禁利用不动产登记材料和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

  十

  便民服务

  30.提供365天不打烊服务、工作日延时错时服务、开辟绿色通道、预约服务等满足多样性需求服务,设置“24小时不打烊”自助服务终端,方便企业群众八小时之外办理业务。

  31.等候休息区配备座椅、填表台、便民工具盒、饮水机、书报架、老花镜、轮椅、急救箱等设施。

  十一

  咨询引导

  32.咨询服务标准化,在大厅醒目位置设立咨询台,负责业务咨询、政策解答、法规宣传等工作,负责指导填写相关表格,引导业务分流和预审服务。

  33.建立合理的取号系统,在大厅设置排队叫号机、LED显示屏,LED显示屏摆放位置显眼、字体清晰。

  34.健全信息公示公开制度,在不动产登记大厅醒目位置公开不同登记业务申请所需材料目录、申请表填写示范文本、办理流程图、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税费计算规则、承诺办理时限、投诉方式等,在网上登记大厅一并公开。

  十二

  人员管理

  35.建立全流程服务标准,做到热情服务、耐心服务、周到服务和文明服务。

  36.工作人员着装统一、佩戴工号牌,仪容得体、注重礼仪,态度和蔼、用语规范,净化办公环境,保持清洁卫生,办公用品摆放整齐,严禁在大厅内吸烟和大声喧哗。

  37.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严肃工作纪律。不得在工作时间擅自脱岗、离岗、串岗、空岗,临时外出要摆放外出告示牌,不得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8.强化对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组织不动产登记、税收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开展登记、办税业务流程、系统操作培训,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综合业务水平。

  39.加强工作人员政治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分析梳理各工作环节廉政风险点,制定廉政风险防范制度,强化监督问责。

  十三

  工作制度

  40.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人要热情对待来窗口办事或电话咨询的群众,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职责范围的事项,能马上办理的及时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耐心说明情况;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职责范围的事项,要负责向对方明确地告知有关承办单位,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科室的事项,要及时帮助落实有关承办科室;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一时无法做出明确答复的情况,要认真做好登记工作,主动向群众做好说明解释工作,让群众满意。

  41.一次性告知制:服务对象办理业务或进行业务咨询时,经办人应当一次性详细告知要办理或咨询事项所需要提供的资料、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因所需资料不齐全等原因需要退回补办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对不能办理的业务,应一次性告知不能办理原因;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而无法办理的事项,应告知其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经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其所涉及的部门、程序等。

  42.容缺受理制度:申请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在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前提下,对缺少非关键性材料的,在申请人作出补正的书面承诺基础上,先行受理,并进入工作程序,待申请人在承诺期内提交相关补正材料后,再进行登簿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证明)。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属于关键性材料的,仍按一般补正材料的程序进行。

  43.“好差评”制度:拓宽“好差评渠道”,推进“好差评”线上政务服务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评价渠道,线下联通办事大厅窗口,实现线上全覆盖,线下全联通。依托政务服务网,实时公开好差评结果,定期通报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例,对于差评要限期落实整改。

  44.回访制度: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含不动产登记大厅现场办理及全程不见面网办的权利人或代理人,定期采取现场调查、电话回访、座谈交流、上门走访、“互联网+”网上评价反馈等形式进行回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核实的要督促整改,及时开展二次回访向服务对象反馈结果,要建立回访服务台账,做好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记录。

  


原文链接:http://bnr.jiangxi.gov.cn/art/2022/7/8/art_29153_40228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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