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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基准地价制订和更新工作,保持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建立健全政府公示地价体系,切实为各级政府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提供决策依据,根据2022年全省自然资源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决定开展2022年度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根据“更新频率不得低于每3年一次,每隔6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更新”的原则,我省2022年需开展城镇基准地价更新的市(县、区)为:

  (一)现行基准地价评估时点为2019年的市、县(区):永修县、德安县、庐山市、萍乡市本级、上犹县、崇义县、兴国县、万年县、资溪县、广昌县。

  (二)2021年及以前年度部署开展基准地价更新但尚未完成的市、县(区):南昌县、九江市本级、柴桑区、都昌县、景德镇市本级、莲花县、鹰潭市本级、赣县区、高安市、上高县、宜丰县、樟树市、丰城市、婺源县、抚州市本级、黎川县、南丰县、宜黄县。

  二、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今年部署开展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市、县(区)应于2022年4月底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及时落实工作经费和技术承担单位;9月底前完成成果编制、听证等工作;10月底前行文报至省厅并将更新成果报请验收。2021年及以前年度部署开展基准地价更新但尚未完成的市、县(区)应于2022年6月底前报省厅进行成果验收。

  (二)其他事项。为建立健全公示地价体系,丰富土地市场价值参考标准,开展基准地价更新的地区,应根据《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赣自然资办函〔2021〕187号)要求,同步开展标定地价制订等工作,并做好公布实施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明确工作责任。基准地价是政府公示地价体系的重要内容,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推进政府公示地价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经费、人员、技术到位。要紧盯时间节点,严格论证、听证、审议等程序,按时完成成果更新各项工作,基准地价成果在验收通过后原则上3个月内须完成审批和公布实施。基准地价评估时点为2019年底、2020年的,应提前主动谋划明年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安排。各地应根据《资产评估法》有关规定,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开展基准地价评估,评估机构应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程序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程开展更新工作。工作成果应包含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基础资料汇编和成果图件等,其中基础资料汇编应将相应的文件及调查的原始资料汇编成册,成果图件应套合最新遥感卫星影像图。基准地价听证过程中,应优化参加听证会人员结构,主动接受与基准地价类别相适应的社会主体的听证申请,提高听证会质量。

  (三)落实审查备案,规范成果汇交。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醒目位置或开设专栏予以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包括级别范围、面积、基准地价内涵、级别基准地价、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等。基准地价成果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应及时登录全国基准地价备案系统(http://www.qgjzdjba.org.cn)按要求完成电子化备案。同时,今年省厅将布设《江西省城乡地价信息汇集与监测监管系统》,各地应按照《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汇交工作的通知》(赣自然资办函〔2020〕306号)和有关要求,在基准地价通过评审验收并修改完善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汇交基准地价成果。

  (四)建立通报制度,加强督促指导。各地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工作的指导和调度,按季度报送本地区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开展进度。省厅将继续把建立健全公示地价体系工作纳入对设区市局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不定期对基准地价成果进行抽查,基准地价更新不及时或成果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将进行通报。另外,正在开展城区基准地价更新但未同步开展标定地价制订的,基准地价成果不予验收。

  

  联系人及电话:

  丁志明 0791-86717112

  张 易(技术支持) 0791-86717250

  电子邮箱:jxzrzytlyc@163.com

  

  附件:1.全省2022年应完成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地区名单

  2.全省2021年及以前年度部署开展基准地价更新但

  尚未完成的地区名单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2年4月2日

  

  

  

  附件1:

  

   全省2022年应完成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市(县、区)

  

  

  设区市

  县、市(区)

  基准地价时点

  应完成更新年度

  九江市

  永修县

  2019.01.01

  2022年

  德安县

  2019.07.01

  2022年

  庐山市

  2019.07.01

  2022年

  萍乡市

  市本级

  2019.07.01

  2022年

  赣州市

  上犹县

  2019.07.01

  2022年

  崇义县

  2019.07.01

  2022年

  兴国县

  2019.07.01

  2022年

  上饶市

  万年县

  2019.01.01

  2022年

  抚州市

  资溪县

  2019.07.01

  2022年

  广昌县

  2019.07.01

  2022年

  

  

  

  

  

  附件2:

  

  全省2021年及以前年度部署开展基准地价更新但尚

  未完成的地区名单

  

  

  设区市

  县、市(区)

  基准地价时点

  应完成更新年度

  南昌市

  南昌县

  2016.01.01

  2019年

  九江市

  市本级

  2018.07.01

  2021年

  柴桑区

  2010.07.01

  2013年

  都昌县

  2017.01.01

  2020年

  景德镇市

  市本级

  2017.01.01

  2020年

  萍乡市

  莲花县

  2018.07.01

  2021年

  鹰潭市

  市本级

  2018.01.01

  2021年

  赣州市

  赣县区

  2014.07.01

  2017年

  宜春市

  高安市

  2018.07.01

  2021年

  上高县

  2018.07.01

  2021年

  宜丰县

  2018.07.01

  2021年

  樟树市

  2018.07.01

  2021年

  丰城市

  2018.07.01

  2021年

  上饶市

  婺源县

  2015.01.01

  2018年

  抚州市

  市本级

  2018.01.01

  2021年

  黎川县

  2018.07.01

  2021年

  南丰县

  2017.01.01

  2020年

  宜黄县

  2018.07.01

  2021年

  

  


原文链接:http://bnr.jiangxi.gov.cn/art/2022/5/24/art_29153_3970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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