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文化村(镇)创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地质院,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地勘单位,省地质学会:
为高质量推进地质文化村(镇)建设和申报推荐工作,积极助力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现制定《浙江省地质文化村(镇)创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9月20日
浙江省地质文化村(镇)创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推进地质文化村(镇)建设和申报推荐工作,积极助力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依据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地质学会关于地质文化村(镇)建设、评审授牌、监督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地质文化村(镇)创建名录是依托地质资源禀赋,通过深度挖掘地质科学和文化,将其与乡村、乡镇建设相融合,发展特色产业和经济,提升乡村、乡镇生活品质和文化内涵,形成的宜居宜业的特色村(镇)拟建名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地质文化村(镇)创建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建立、管理及向中国地质学会推荐授牌命名等工作。
第四条名录的建立遵循“自愿申报、择优录入、动态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有序推进地质文化村(镇)建设工作。
(一)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名录的建立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全省地质文化村(镇)创建工作。
(二)省地质学会负责建设全省地质文化村(镇)管理服务平台和专家库,负责名录的申报受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村(镇)的推荐申报和创建工作指导。
第五条名录由乡(镇)人民政府自愿申报,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荐,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重点支持山区26县创建地质文化村(镇)。
第六条申报名录的地质文化村(镇)应参照《浙江省地质文化村(镇)建设技术指南》(附件1)有关地质遗迹、人文资源、生态环境等选点条件,开展地质文化村(镇)建设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申报名录材料包括《浙江省地质文化村(镇)创建名录申报表》(附件2)以及《地质文化村(镇)创建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第八条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由省地质学会定期发文受理,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名录建议报省自然资源厅。
省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后,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列入《浙江省地质文化村(镇)创建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有异议的,由省地质学会组织复核。
第九条列入名录的村(镇)按照《浙江省地质文化村(镇)建设技术指南》和相关建设要求,由名录申报单位组织编制5年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建设方案应与村庄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列入名录的村(镇)可以被推荐申报中国地质学会地质文化村(镇)授牌命名,参加省地质学会提供的专家技术指导及其他宣传推介服务,优先获得各级自然资源领域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名录实行综合评估,动态管理,村(镇)数量控制在30个以内。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省地质学会每2年组织一次创建工作情况综合评估,列入名录未满一年的村(镇)不参加综合评估。
第十二条综合评估工作由名录申报单位编制创建评估报告(附件3),提交省地质学会。省地质学会在申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按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评。综合评估内容包括资源禀赋条件、地质文化科普、配套设施建设、产业产品体系、运营发展潜力等指标。
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9—75分为良好,74—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附件4)。综合评估结果由省自然资源厅向社会通报。
第十三条对综合评估结果良好以上,且资源禀赋条件、地质文化科普、配套设施建设3项指标评估成绩得分率85%以上的,省地质学会择优向中国地质学会推荐申报地质文化村(镇)授牌命名。
第十四条名录村(镇)存在下列情形的,省自然资源厅予以移出名录。
(一)综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连续三次达不到良好级的;
(三)发生地质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等重大责任事件或受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限期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四)自愿申请退出名录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创建地质文化村(镇)的。
第十五条经中国地质学会地质文化村(镇)授牌命名的村(镇),不再列入名录管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文化村(镇)创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zrzyt.zj.gov.cn/art/2022/9/21/art_1289924_58997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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