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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农机领域行政执法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2〕131号)

发布时间:2022-12-08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农机领域执法行为,减少和消除农机领域的安全隐患,现将《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农机领域行政执法行为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规范执法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8月6日

  

  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农机领域

  行政执法行为指导意见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全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桂农厅办函〔2022〕48号)部署要求,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农机领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全区农机领域执法效能,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以落实“三项制度”和规范农机行政执法为抓手,不断加强我区农业执法队伍建设,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提高农机领域行政执法质量和成效,切实减少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遵循原则

  (一)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二)诚信友善,有理有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三)刚柔并济,法治底线。服务在前,说理在先,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执法检查行为

  1.执法人员在开展农机领域执法检查前,应当明确执法的任务、方法和要求,检查执法装备和防护装备。在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农机作业现场执法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2.执法人员在开展农机领域执法检查中,确需农业机械停机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检查机械或者处罚农机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不妨碍安全的地点进行,并设置避让标志,不能影响其他机械安全作业;

  (2)指挥手势要明确、利索、规范;

  (3)遇有当事人拒绝停机的,不能站在机械前面强行拦截,不能采取强行扒蹬机械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停机;

  (4)遇有当事人驾驶机械逃跑的,可采取记录牌号、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以便事后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公安部门协助缉查。

  3.执法人员在道路进行农机领域执法检查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指挥当事人立即靠边停机,可以视情要求当事人下机;

  (2)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

  (3)说明目的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4)请当事人出示相关证件;

  (5)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号牌、检验合格标志;

  (6)经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放行。

  4.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执法的,按照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收集保存证据

  在农机领域违法证据收集和制作形成的过程中,所有的书证(如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检验或鉴定结论、现场拍摄的照片等)都应由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有相关证人签字作证。物证都应保存到结案,不适宜保存到结案的,应将物证转化为书证。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应当由其提交相关身份证明。

  1.现场取证照片基本要求。

  (1)要有执法人员拦停农业机械或示意农业机械停止作业的照片。执法人员不能遮挡农业机械,农业机械的正前面和侧面均要显示,必要时可变换角度拍摄,照片背景要包含明显的参照物。

  (2)要有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表明身份的照片。当事人脸部能够清晰识别,不能背对镜头或侧面对镜头。

  (3)照片尽可能包含时间、地理位置等信息,鼓励使用带有定位功能的专用取证相机,或使用带有定位功能的相机APP。

  (4)发现伪造、变造、涂改牌证,违法载人,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和存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多角度拍照取证。涉及违反维修经营规定的,要拍摄维修经营部外观(含相邻建筑单位)、内部布局等照片。

  2.部分书面证据基本要求。

  (1)涉案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注册登记的主要证据。由农机牌证管理机构(部门)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出具书面证明作为涉案机具未注册登记的证据。

  (2)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主要证据。由农机牌证管理机构(部门)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出具书面证明作为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证据。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信息。由农机牌证管理机构(部门)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作为查询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信息的结果。

  3.询问笔录证据基本要求。

  (1)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照片中询问地点(或室内背景)、执法人员、当事人能够清楚显示,当事人脸部能够清晰识别,不能背对镜头或侧面对镜头。

  (2)询问笔录内容要求。在询问顺序上,先表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告知被询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记录违法事实时,要全面、准确记录违法的经过和事实,着重记录违法的时间、地点、情节、工具、手段、后果、动机和目的、有无违法记录等。

  4.现场检查笔录要求。

  必须当场制作,不能事后补充制作,执法人员、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字确认后不能改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要对所检查的现场涉案事物、要素要件作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如果现场对有关物品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现场检查物品的数量、品名、规格必须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查封(扣押)决定书》清单上登记的一致。

  5.其他通用要求。

  (1)证据通用要求。所有的证据必须有制作时间、文字说明且经过当事人和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证据是复印件的,要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专用印章。

  (2)当事人拒不改正、拒不停用的证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两次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或仍未停用的,执法现场视频、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连同《责令改正通知书》等共同构成拒不改正或拒不停用的证据。案件立案后,拒不改正和拒不停用的情况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有所印证。如当事人当场明确有表示拒不改正或拒不停用的意思,且有执法记录仪完整记录当事人的意思,可以直接认定当事人存在拒不改正或拒不停用;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说明情况,无法改正应视同拒不改正,可直接责令停止使用。

  (3)底盘号/机架号拓印要求。底盘号/机架号拓印膜应当取自底盘或机架上的钢印。如果钢印模糊不清难以拓得,可以拓取机具铭牌上相应的编号,但要写明原因,拍摄铭牌照片。如果底盘号/机架号钢印过浅无法清楚拓取,但肉眼仍能识别,应当拍照取证。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取证要求按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5)身份证明。取证要求按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有关条款执行。如果是自然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作为证据保存时应当正反面复印。

  (6)视频证据要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农机领域执法时,应当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可以刻录光盘存入卷宗,同时电脑或移动存储设备中应当保存备份。

  (三)规范违法行为处理

  1.执法人员处理农机领域违法行为和案件时,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

  (1)指出农业机械的安全隐患或驾驶操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2)告知拟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处罚种类、处罚标准;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作行政处罚相关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2.对未造成影响安全的后果且当事人违法状态已经消除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对轻微违法行为,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批评教育后放行。

  3.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拒绝签字或者拒收,法律文书同样生效并即为送达。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

  4.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需扣押农业机械或证件的,应当依法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或《查封(扣押)/解除查封(扣押)财物清单》应当载明扣押机械的牌号、厂牌型号、出厂时间、发动机号、机架号、挂车型号和挂车架号或者证件的编号、发证日期、发证机关等信息,并由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确认。扣押农业机械时,不得押留机械所载货物,应通知当事人妥善处置机械所载货物,或者协助当事人处置所载货物。

  5.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依法扣押的农业机械和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保管费用。依法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及时发还扣押的机械或者证件。

  6.在边远、交通不便的地区按普通程序实施处罚时,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采用即时通讯方式,报请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

  对不适用集体讨论和听证程序、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可当场完成调查取证、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且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普通程序案件,可以采用即时通讯方式,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同意后,当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四)规范执法程序

  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查处农机领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得缺少、颠倒法定步骤。

  (五)规范案件移交办理

  农机所有人、使用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六)严格遵守执法规定

  1.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调查处理农机领域安全违法行为或案件时,不得少于2人,必须穿着统一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服,佩戴统一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标志,随身携带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执法用语,语气庄重、平和。对当事人不理解的问题,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3.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规范行为举止,做到举止端庄、精神饱满。身体不得倚靠其他物体,不得摇摆晃动,不得背手、袖手、搭肩、插兜,不得抽烟、饮食。

  4.当事人情绪激动或有过激言行时,应当耐心细致冷静处理,不得针锋相对、激化矛盾。如遇暴力抗法,应当沉着应对,及时报警,注意周边群众及自身安全,防止事态失控。

  5.执法人员在开展农机领域执法检查时,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移动通信工具、移动执法终端、音(像)记录设备等。

  6.执法用车应当喷涂农业执法标志,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并配备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者摄像机)、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酒精检测仪等装备。装备应齐全有效。

  7.应当定期检查执法安全防护装备配备和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正常使用。

  8.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制。依法公开规范性文件、自由裁量权基准、权力责任清单等信息,保证行政相对人能够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执法依据。

  9.严格落实告知制度。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适用法律条文、法定程序、法律责任、投诉举报、救济途径等内容。

  (七)规范执法文明用语

  1.你好,我们是××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今天要对××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你配合我们做好检查工作,谢谢你的支持。

  2.请你出示你的驾驶证和拖拉机行驶证。

  3.你好,根据《×× ×× ××法》第××条规定,你的××行为属违法行为,请你在×日内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办理××业务。

  4.你的××行为(列举违法行为)违反了《×× ×× ××法》第××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罚款××元,或者扣押你的证书、牌照或者农业机械)。

  5.你有权陈述和申辩。

  6.请你在送达回证上(指出具体位置)签名,并于15日内到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罚款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或者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接受处理)。如有异议,请于60日内到××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请保持冷静!我们是х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队)的执法人员,我们正在查处违法行为,我们的执法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妨碍公务是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谢谢大家配合!

  8.感谢你的支持(或配合),请你慢行(或祝你一路平安)。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各地要把规范农机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作为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切实为农机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向好提供法治保障。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积极开展农机领域执法宣传,曝光一批非法违法典型案例,引导农民群众树立守法用法观念,实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良好宣传效果。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强化与公安交警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执法信息共享、联合检查办案,依法查处农机领域违法行为,坚决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

  (三)加强执法队伍和装备建设。各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定期开展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培训,落实执法工作经费,推进执法装备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改善执法条件,强化手段措施,提升执法应对能力和震慑力。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wjzl/gntbf/t140184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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