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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评选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24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各涉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评选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13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评选表彰。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评选推荐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农业农村委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成立上海市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选办”),具体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委干部人事处承担。

  二、推荐名额

  根据《通知》名额分配表,上海市“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推荐名额为5名;“全国农业农村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为8名,其中1名明确为市(区)党委农村工作部门人员。

  各涉农区可各推荐“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候选人1名、“全国农业农村先进工作者”候选人2名(其中1名为区党委农村工作部门人员)。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实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地产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现代农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可各推荐“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候选人1名。市农业农村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市农科院可各推荐“全国农业先进工作者”候选人不超过1名。

  以上单位“全国农业农村先进工作者”候选人推荐对象中至少有1名为处级以下干部(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且继续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身份参评)。

  三、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

  1.按照评选条件,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拟推荐对象由村两委(居委会)提名、村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本村(居委会)公示(光明、上实、地产、农投基层职工按照管理权限参照地方程序推荐);全国农业农村先进工作者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考察审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

  2.上海市市、区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市级有关单位分别负责对市级单位和本区域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严格审核,提出初审推荐对象,将初步推荐材料报市评选办,并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本地区初审推荐对象的征求意见工作。

  3.市评选办组织开展初审,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初步推荐对象,初步推荐材料上报全国评选办。

  4.全国评选办反馈初审结果后,市评选办在相关媒体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市评选办将正式推荐材料上报全国评选办,由全国评选领导小组确定表彰对象。

  四、时间节点与材料报送要求

  1. 11月18日前,请各区(单位)将初审推荐材料报送至市评选办。初审推荐材料包括: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为推荐过程,对拟推荐对象进行审核、集体研究、公示等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评选工作联系表(《通知》附件3),初审推荐表(《通知》附件4、5),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通知》附件6)。初审推荐材料请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材料一式3份。

  2. 11月21日前,市评选办组织开展初审,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初步推荐对象,并征求市公安部门意见。市评选办向初步推荐对象所在区(单位)进行反馈,所在区(单位)同步准备推荐审批表(《通知》附件7、8)和征求意见表(《通知》附件9、10)。正式推荐材料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3. 11月25日前,市评选办将初审推荐材料报全国评选办。

  4. 12月5日前,市评选办将正式推荐材料报全国评选办。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评选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22日

  联 系 人:李春晓,李汪春

  联系电话:63339221,23116576

  电子邮箱:xyzx_zlyjb@163.com

  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320号4层

  邮政编码:200002


原文链接:http://nyncw.sh.gov.cn/qtzdgkxx/20221215/6f714aa5efee424a923ad4420a094d9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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