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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相关信息采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2〕121号)

发布时间:2022-12-24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治区畜牧站、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监察所:

  为加快推进我区畜牧兽医行业信息化建设,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推动行业监管监测一体化,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相关信息采集试点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2〕356号)精神,我厅制定了《广西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相关信息采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7月21日

  

  广西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

  及相关信息采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相关信息采集试点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2〕356号)要求,广西开展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相关信息采集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目的

  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制定的《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编码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规则》,见附件1),完成对全区畜禽养殖场、饲料厂、兽药经营企业、兽药生产企业等相关类型的生产经营主体赋码及相关信息采集试点工作,建立上下游生产经营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和数据联通机制,探索生产经营主体代码的应用场景。

  二、工作内容

  (一)实行统一赋码。已在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平台赋码的养殖场和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单位,原则上直接将其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代码作为其生产经营主体代码,不再重复赋码。尚未赋码的其他生产经营主体,由全国性平台或自治区级平台按照《编码规则》统一赋码。

  (二)同步采集信息。按照不同类型生产经营主体的基本信息登记要求,分类采集规范的生产经营主体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除外)等关键信息,并逐步完善其他重要信息。

  (三)加强数据联通。各有关单位应边试点边总结,积极挖掘利用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建立上下游生产经营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和数据联通机制,积极探索生产经营主体代码的应用场景,实现全区数据互联互通,实现全区生产经营主体“一场一码”“一企一码”“一户一码”,促进信息直达、互融互通,构建全区畜牧兽医全链条管理体系,进一步推动畜牧兽医监管监测一体化。

  (四)建立信息数据库。以广西畜牧兽医智慧监管服务平台为载体,建立全区生产经营主体基本信息数据库。不同渠道采集的生产经营主体信息上传到国家平台后,由国家平台共享到广西畜牧兽医智慧监管服务平台,再由该平台通过信息交换等方式与我区其他相关的畜牧兽医管理平台(系统)共享生产经营主体信息,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达到我区畜牧兽医一体化、全链条监管目的。

  三、工作进度安排和责任分工

  (一)系统完善阶段。2022年7月底前,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主动与部级层面技术支持单位对接,完成广西畜牧兽医智慧监管服务平台相关技术改造,按照不同类型制定和完善生产经营主体基本信息登记表,与国家平台和我区其他畜牧兽医管理平台实现无缝对接。

  (二)核实清查赋码阶段。8—9月,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完成本辖区所有生产经营主体的信息采集工作,并录入对应的信息平台(录入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信息所用的信息平台详见附件3),由全国性平台或自治区级平台进行赋码(全国性平台统一赋码的,自治区级不再重复赋码)。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以动物检疫为抓手,推进本辖区养殖场和养殖户的赋码工作,要求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官方兽医在开展产地检疫时,督促、指导养殖场业主和养殖户注册使用桂牧通手机APP建立动物养殖电子档案、申报动物检疫,在注册桂牧通手机APP的同时采集其基础信息。

  (三)总结应用阶段。9月底前,各市农业农村局、厅属有关单位提交试点工作总结,包括主要做法、各平台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建议,以及对不同平台采集相同数据的各自优势和不足的评估。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推动。厅畜牧与饲料处负责协调自治区畜牧站和饲料监测所指导、督促各市组织落实畜禽养殖场、孵化厂、生鲜乳收购站、畜禽粪污处理单位、饲草厂(收贮加工企业)、畜牧社会化服务组织(畜牧协会等)、合作社(畜禽养殖)、养殖企业集团总公司、养殖企业集团分公司、饲料饲草企业集团分公司、饲料饲草企业集团总公司和饲料厂等生产经营主体的统一赋码及相关信息采集工作。厅兽医处负责协调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督促各市组织落实畜禽养殖户、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场、畜禽贩运单位和个人、活畜禽交易市场、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经营企业、畜禽运输单位和个人等生产经营主体的统一赋码及相关信息采集工作。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自治区兽药监察所要分别抓好我区屠宰厂(场)、兽药生产企业的统一赋码及相关信息采集工作。厅属有关单位要加强与部级层面技术支持单位的联系,确保各平台能有效对接,各类型生产经营主体能及时赋码。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专人推进试点工作。

  (二)抓好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组织人员尽快摸清本地生产经营主体底数,加强基础信息采集和赋码动态管理。应纳入赋码的生产经营主体要应赋尽赋。对于同一主体的同一类型生产经营行为,原则上只由一个采集渠道赋码。对于包含多种生产经营类型的同一主体,可按业务分类在不同数据采集渠道分别赋码。加强对统一赋码工作的宣传,使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广泛知晓。督促相关主体准确完整填报信息,把好数据审核关,保证数据质量。

  (三)创新工作推进方式。各地要充分利用产地检疫、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换证等法定环节,以及养殖场、屠宰厂标准化示范创建等工作环节,督促已赋码主体逐步完善并更新相关基本信息,不能搞突击式、运动式填表,防止加重基层工作负担。不具备上网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可由县级农业农村局根据其提供的信息代为录入。

  (四)推进信息互联共享。全区畜牧兽医行业各平台之间要实现信息共享,并能与国家平台无缝对接,要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强信息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为推进行业监管监测一体化和数字畜牧业发展积极探索经验。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与饲料处联系人:黄海滨,联系电话:0771-5829772;兽医处联系人:罗元杰,联系电话:0771-5829849。

  附件:1.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编码规则(试行)

  2.XX市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赋码试点工作联系人

  3.试点工作技术支持分工表

附件名称操作

  桂农厅办发〔2022〕121 附件1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编码规则(试行).pdf

下载

  桂农厅办发〔2022〕121号 附件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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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wjzl/gntbf/t142177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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