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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31 来源: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作者:佚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保障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法》施行后,不再使用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报盘软件申报有关资质。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报信息系统上线之前,申报单位可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服务指南和审查工作细则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形成电子材料(光盘)于法定工作日交至我局办件大厅,不收纸质资料。

  二、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97号),地质灾害防治甲、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月1日,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活动,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不再受理相关资质延续申请。

  三、《办法》施行前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丙级资质的单位,已经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可以按照原资质管理办法的从业范围继续完成相关项目;《办法》施行后需要承揽新项目的,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

  四、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延续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五、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新立、延续的办理时限不包括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公示等环节,审批结果在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按程序公示公告。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变更、补证、注销随时受理,按时办结。

  六、各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编制申报材料。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其申请事项,并将其列入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予以公示,申请单位自申报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的,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将依法予以撤销,并将其列入地质勘查单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单位自申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

  附件:1.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服务指南

  2.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查工作细则

  3. 资质申请书(新立、延续、变更、补证、注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ghzrzyj.cq.gov.cn/zwxx_186/tzgg/202212/t20221227_114249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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