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中央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31
来源: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相关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2〕135号)要求,现提前下达你市、县(市、区)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 万元(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80000004),主要用于职业病防治、妇幼保健机构能力提升,以及脱贫地区及医疗服务能力薄弱县能力建设等项目。请将上述经费收入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 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第210类“卫生健康支出”。 根据国家要求,按照每县补助200万元标准,支持我省已脱贫的45个国定贫困县开展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相关工作,具体项目单位由当地卫健、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确定。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全部支持完毕的地区外,以前年度通过该项资金支持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可重复支持。
本项资金为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请你市、县(市、区)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
附件: 中央提前下达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市县分配表.xls
河北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zrzy.hebei.gov.cn/heb/gongk/gkml/caiz/hmhn/108051241449877954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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