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管理业务协同机制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全面真实掌握全省国土利用现状及变化,扎实做好国土变更调查,更好支撑服务保障各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36号)等文件精神,建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管理业务协同机制。
一、工作目标
围绕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调查需求,探索建立适用于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耕地保护、生态修复、执法等管理业务部门的协同机制,强化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管理工作双向联动、闭环协同、高效共享,确保国土调查成果的精准性、真实性与现势性。
二、工作任务
基于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和各类监测成果,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确权登记、开发利用、用途管制、生态修复、耕地保护、海域海岛、执法等业务处(室、局)的审批(备案)管理以及违法处置相关数据形成的用地管理信息,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疑似不合理地类变化的,用地管理信息范围外疑似新增建设用地以及新增耕地认定不符合国土变更调查上图标准的,依托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及时反馈耕地保护、生态修复、执法等业务处室,开展整改、跟踪,按需纳入日常变更或年度变更,形成管理闭环。对新增补充耕地、建设用地复垦、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等项目涉及地类变化的,可及时通过日常变更体现管理成效。
三、工作流程
(一)管理数据共享。各级自然资源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将各类管理数据定期或实时共享互通,推进各类自然资源管理成效及时在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体现。具体共享数据范围如下:
1.耕地保护部门:新增补充耕地项目(含选址过程中发现地类细化变化的、项目竣工后地类(含田坎)变化的)及0.2米高清影像和举证等数据,其他土地开发整治项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及调整、耕地功能恢复以及新增设施农用地审批(备案)等数据。
2.开发利用部门:临时用地审批(备案)数据、土地供应审批数据。
3.空间规划部门:“三区三线”及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调整数据。
4.用途管制部门: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数据、采矿权和探矿权许可数据。
5.生态修复部门: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城乡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含选址过程中发生地类细化变化的、项目竣工后地类(含田坎)变化的)及0.2米高清影像、土地综合整治及废弃矿山修复、蓝色海湾等其他生态修复工程数据。
6.确权登记部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权籍调查资料。
7.海域海岛部门:海岸线修测数据。
8.执法部门:当年不能整改到位及已整改到位的卫片执法和日常执法数据。
9.调查监测部门:部下发自然资源监测成果(含影像及图斑)、部下发年度国土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含影像及图斑)、部下发要求实地核实的各类监测图斑,不能当年完成整改并恢复为上年数据库地类的图斑,以及省级开展常态化动态监测涉及重点地类变化图斑,日常变更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
表1 各类自然资源管理数据共享目录清单
部门 | 共享数据 | 共享频次 | 共享 机制 | 备注 |
耕地 保护 | 新增补充耕地项目 | 实时 | 附件2 | 1.选址过程中发现地类细化变化需变更的; 2.项目竣工后地类(含田坎)变化需变更的 |
其他土地开发整治项目 | 实时 | |||
耕地功能恢复验收项目 | 实时 | 附件2 | ||
新增设施农用地审批项目 | 季度频次以及每年1月31日时点 | 附件1 | ||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及调整数据 | 季度频次以及每年1月31日时点 | 附件1 | ||
利用 | 临时用地审批数据 | 季度频次以及每年1月31日时点 | 附件1 | 市县提供 |
土地供应数据 | ||||
国土 空间 规划 | “三区三线”及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数据 | 季度频次以及每年1月31日时点 | 附件1 | |
用途 管制 | 新增建设用地审批项目 | 季度频次以及每年1月31日时点 | 附件1 | |
采矿权和探矿权许可项目 | 季度频次以及每年1月31日时点 | |||
生态 修复 |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 | 实时 | 附件2 | 1.选址过程中发现地类细化变化需变更的; 2.项目竣工后地类(含田坎)变化需变更的 |
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 季度频次以及每年1月31日时点 | 附件1 | ||
其他生态修复工程数据 | ||||
确权 登记 |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权籍调查资料 | 年度 | 附件1 | |
海域 海岛 | 海岸线修测数据 | 年度 | 附件1 | |
执法 监督 | 当年不能整改到位及整改到位的卫片执法数据 | 年度 | 附件1 | |
日常执法数据 | ||||
调查 监测 | 部下发年度国土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 | 年度 | 附件1 | 时点:12月31日,按部下发时间 |
部下发自然资源监测成果 | 时点:6月30日,按部下发时间 | |||
部下发要求实地核实的各类监测图斑,不能当年完成整改并恢复为上年数据库地类的图斑 | 按部下发时间 | |||
省级开展常态化动态监测涉及重点地类变化图斑 | 时点:每年9月 | |||
日常变更数据 | 时点:每年9月 | |||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 | 时点:12月31日,按部下发时间 |
(二)地类变化研判。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会同省自然资源调查登记中心、省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按季度、年度频次基于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结合最新遥感影像、监测数据,套合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开展地类变化研判,对于影像上发生疑似不合理变化图斑,及时通过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分类推送至耕地智保、天巡地查、多规合一等相关业务管理条线应用场景。
(三)实地核实整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各相关业务管理条线下发的图斑依职责开展实地调查、核实、整改处置及举证工作。省、市相关业务部门依职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四)县级变更反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会商研判后,对于确需变更的地类变化及时纳入日常变更并上报,并同步向省级各相关业务条线上报核实整改处置情况。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主提取的实地发生地类变化的图斑,也可纳入日常变更。
(五)省级核查。省自然资源调查登记中心对县级上报日常变更成果开展省级核查,将通过省级核查整改的日常变更成果及时报部。对年度内无法完成整改的,且在国家下发监测图斑范围内的,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六)省级分析。厅调查监测处会同省自然资源调查登记中心基于县级初步上报成果开展变更调查成果分析,包括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涉及疑似耕地流出的、用地审批范围外疑似新增建设用地的,以及土地开发整治项目(含补充耕地项目)、耕地功能恢复项目、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等不符合国土变更调查新增耕地或水田上图要求的,将上述分析结果及时反馈给耕地保护、生态修复、执法等相关业务部门。
四、职责分工
厅调查监测处和相关业务处(室、局)、事业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和工作分工,及时做好数据共享和变更调查,相关问题提交工作专班研究(附件3)。具体分工如下:
1.厅调查监测处:负责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调查的组织实施,负责与厅机关各相关处(室、局)及厅直属各事业单位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市、县(市、区)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等相关工作,负责共享各类遥感监测图斑、疑似变化图斑及异常流量图斑。经国家审定后的日常变更成果和年度变更成果及时提供给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
2.厅生态修复处:负责组织指导市、县(市、区)做好土地综合整治、建设用地复垦、其他生态修复数据等相关用地管理信息的上报,负责上述管理信息的汇总及提供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市、县(市、区)开展建设用地复垦新增耕地不符合国土变更调查上图标准的图斑整改、举证、核实工作。
3.厅耕保处:负责组织指导市、县(市、区)做好土地整治开发项目(含补充耕地)、耕地功能恢复、设施农用地审批等相关用地管理信息的上报,负责上述管理信息的汇总及提供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市、县(市、区)开展疑似耕地流出其他农用地图斑、新增耕地不符合国土变更调查上图标准的图斑整改、举证、核实工作。
4.厅执法局:负责卫片执法和有关专项行动中的图斑汇总、提供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市、县(市、区)开展疑似新增违法用地的核实、整改、举证工作。
5.厅登记局、厅利用处、厅空间规划局、厅用途管制处、厅海域海岛处:负责组织指导市、县(市、区)提供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用地管理和海岸线信息上报工作,负责相关用地管理和海岸线信息的汇总及提供工作。
6.厅改革处、厅信息中心:负责做好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上的调查监测数据和用地管理信息的共享使用。
7.省自然资源调查登记中心:负责地类变化研判、省级日常变更、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省级核查、分析评价及汇总上报等工作,负责提供年度国土变更、地类变化及异常流量图斑等数据。
8.省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提取常态化监测图斑及符合国土变更调查要求的重点地类变化图斑。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省厅对口业务管理部门的实际分工,建立好协同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管理业务的协同是高质量做好国土变更调查和高效开展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力支撑,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专班化运作协同机制,确保协同机制运行顺畅。
(二)定期总结分析。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监测、耕地保护、生态修复、执法督察以及其他有关业务条线及相关单位要定期召开专门会议,总结分析协同机制的运行情况,研究解决协同机制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强化监督考核。省级业务管理条线要充分利用好调查监测成果,可按季度在系统内部开展晾晒。对核实不力、违法情况高发、整改不力的县(市、区)局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
2.国土变更调查与补充耕地项目、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业务协同流程.doc
3.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管理业务协同机制工作专班.doc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2月21日
附件:浙自然资函〔2022〕135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管理业务协同机制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zrzyt.zj.gov.cn/art/2023/1/5/art_1289924_59010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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