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7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自治区启动了全区各类开发区内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及《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到2024年底自治区将全面实现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为做好2023-2024年改革工作调度及推进,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合同编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各地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中,统一在“合同编号”最后加注“标”字样,并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
标注示例(以呼和浩特市为例):
原合同编号:2022011-C
增加标注后合同编号:2022011-C标
二、实行季度通报
为及时掌握各地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情况,厅将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对已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进行统计分析,以盟市为单位计算各地区“标准地”出让占比,并按季度进行全区通报。
三、做好组织保障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要持续推动“标准地”改革工作,组织所辖旗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同时应根据本地区“标准地”改革实施推进情况,持续优化供地程序,加大宣传力度,为用地企业做好服务保障,并不断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履约监管工作。
联系人:史建林 联系电话:0471-4215689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年12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zrzy.nmg.gov.cn/zwgk/tztg/202301/t20230103_21967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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