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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03 来源: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是一类特别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迫切需要。为做好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及日常管理有关工作,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常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津党发〔2017〕45号)、《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4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政改〔2018〕3号)文件要求,市农业农村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市市场监管委制定了《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请各区据此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及日常管理的相关工作。

   

  附件: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办法(试行)

   

   

   

  市农业农村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市市场监管委    

  2018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登记赋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津党发〔2017〕45号)、《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4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政改〔2018〕3号)文件要求,为规范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及日常管理有关工作,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的功能作用,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活动正常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的对象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村经济合作社(包括村委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职能的经济合作社)两类,其规范名称是“天津市××区××镇(乡、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天津市××区××镇(乡、街道)××(村)经济合作社”或“天津市××区××镇(乡、街道)××(村委会代行职能)经济合作社”,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统一订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并指导做好有关工作。

  各涉农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的业务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办法,向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并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登记注册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凭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登记赋码后,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各一份,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凭此证的正本或副本到相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印章、银行账户等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中的名称相同。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记载的事项包括: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法定代表人;

  (四)登记类型;

  (五)资产情况;

  (六)住所;

  (七)成立日期;

  (八)业务范围;

  (九)有效期限;

  (十)登记机关;

  (十一)发证日期。

  记载事项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为“天津市××区××镇(乡、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天津市××区××镇(乡、街道)××(村)经济合作社”或“天津市××区××镇(乡、街道)××(村委会代行职能)经济合作社”;登记类型统一为“集体经济”;资产情况包括“集体土地总面积”和“资产总额”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范围统一为“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成立日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一次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的发证日期;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登记赋码、换证赋码、变更登记后取得的登记证,自发证之日起10年内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登记赋码时,需要填写集体资产、改革时点量化资产等相关信息。其中,集体土地总面积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面积总数;资产总额为农民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等账面资产总额;净资产总额为集体资产总额减去负债后的差额(即所有者权益);资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总额;股本总额为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在改革时点全部股份对应的量化集体资产金额。

  第七条 我市使用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设计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设有正本、副本及封套,正本与副本内容完全一致。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其特别法人地位的识别标志。各涉农区登记赋码管理部门通过《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系统》(网址https://202.127.46.230)实时获得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记载在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证上。

  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的申请与办理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赋码,应全面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各项工作,并达到成员边界明确、资产归属清晰、组织机构健全、经营机制完善、收益分配合理、产权权能完整的建设标准。

  完成改革并达到上述建设标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申请登记赋码。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赋码,应根据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不同路径和实施情况提供相应材料。

  (一)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

  2.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成立的文件;

  3.成员大会或经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关于成立组织以及通过组织章程、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会议决议;

  4.成员名册(成员登记簿);

  5.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告;

  6.股权登记簿;

  7.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8.住所证明;

  9.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办理有关业务的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二)组建经济合作社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

  2.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成立的文件;

  3.成员大会或经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关于成立组织以及通过组织章程、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会议决议;

  4.成员名册(成员登记簿);

  5.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告;

  6.经济合作社章程;

  7.住所证明;

  8.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办理有关业务的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三)组建由村委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经济合作社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

  2.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成立经济合作社(村委会代行职能)的文件;

  3.成员大会或经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关于采用村委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组建经济合作社以及据此由村委会行使管理职能、村务监督委员会行使监督职能、村民(代表)大会行使最高决策权、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会议决议;

  4.成员名册(成员登记簿);

  5.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告;

  6.经济合作社(村委会代行职能)章程;

  7.住所证明;

  8.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办理有关业务的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到所在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对外公布的经办机构、办事窗口)领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和提供材料清单(也可通过《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直接下载);备齐申请材料后,到所在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对外公布的经办机构、办事窗口)报送申请材料。

      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并责成其在1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对于不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明确告知不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的具体情况;对于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的,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的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材料,按照原申请登记程序,逐级报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后,报送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变更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申请表》;

  (二)原《证书》正、副本;

  (三)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做出的变更决议;

  (四)修改后的组织章程或其他材料;

  (五)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理事长变更的会议记录及新当选理事长的身份证复印件、变更组织地址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等。

  第十三条 对于撤村建居,且集体土地全部被征收、旧村改造全面完成、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管理与城市完全接轨、不具备继续经营运转条件、成员提出注销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进行注销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需要注销登记的,须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及时办理银行销户手续,向原登记赋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交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公章,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及资产处置的会议记录材料;

  (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三)依法清理债权债务的方案及决议。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发的,应在区级以上纸质媒体上刊发因遗失或损毁而作废的声明,到所在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对外公布的经办机构、办事窗口)提交刊登声明的报纸并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制。

  第五章 监管与保障

  第十六条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争取区人民政府支持,协调有关部门合理设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服务窗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工作经费和设备、资材,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的发放、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按规定期限将本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相关信息回传至市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部门以及农业农村部和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市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流程。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

  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证赋码申请表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登记申请表

  1-4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受理通知书

  

           附件1-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

  组织名称

  

  类   型

  集体经济

  成员人数

  

  成立日期

   

  住   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法定代表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资产情况

  集体土地总面积      亩,其中未承包到户的土地      亩;

  资产总额      万元;净资产总额     万元,其中资本     万元。

  业务范围

  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

  申请单位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正本和副本各一份,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登记机关

  审核意见

  同意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登记证书正本和副本各一份,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证赋码申请表

  组织名称

   

  原登记证号

   

  原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换证原因

   

  换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交回原有证照情况

   

  正本

  副本

  IC卡

  遗失说明及公告

  组织登记证书(或证明书)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登记机关审核意见

     本单位匹配信息表信息与交回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组织登记证书是否一致:是□  否□。

     审核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登记机关审核意见

  同意办理换证赋码申请,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注:1.“交回原有证照情况”以上内容由申请单位填写,以下内容由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填写。2.换发登记证应交还原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原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及IC卡,证件正副本遗失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遗失说明和公告报纸报样。

  附件1-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申请表

   

  基本信息

  组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变更事项

  变更项目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申请单位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申请人声明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事项变更,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4

  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

  受理通知书

   

                          编号:

  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申请人:        申请人身份证号:                  

  经办人:                 联系方式:               

  接收方式:£现场     £互联网

  申请事项:£首次申请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补办

  您(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就                                                                

  事项向本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根据《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我单位决定于     年   月   日受理该申请,将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特此告知。

                                       

  (公章)

                                     年   月    日

  承办单位:                 办理人:             

  联系电话:                

  注:本单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人保存,另一份由本部门存查。

   

   

   

   

   

   

   

   

   

   

   

   

   

   

   

   

   

   

   

   

   

   

   

   

   

   

   

   

      抄送:各涉农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nync.tj.gov.cn/ZWGK0/ZCFG152022/202110/t20211011_56434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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