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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的公告 来源:地质勘查管理处 时间:2023-01-19 09:39:00

发布时间:2023-02-04 来源: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9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51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审批与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新旧办法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单位按照《办法》要求,通过互联网在辽宁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在线填报申请办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事项,不再使用自然资源部制作报盘数据。

  二、按照资质审批使用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统一编号系统有关要求,积极推进辽宁省政务服务网与自然资源部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统一编号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无纸化审批。系统联通后,正式受理申报单位申请。

  三、各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和辽宁省政务服务网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服务指南编制申报材料。申请单位材料应真实有效,资质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97号)有关要求,《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甲级、乙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届满的,统一延续至2024年1月1日,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活动,省自然资源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延续申请。

  五、《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甲级资质的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承揽相应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办法》施行前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乙级资质的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仅可以按《办法》承揽相应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项目。

  六、《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三个资质类别中一个以上(含一个)类别甲级资质的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符合《办法》规定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

  《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三个资质类别中一个以上(含一个)类别乙级资质的单位,其中至少一个资质的证书获得时间满两年且在有效期内,符合《办法》规定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

  七、《办法》施行前取得丙级资质的单位,已经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可以按照原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范围继续完成相关项目;需要承揽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应当按《办法》要求申请乙级资质。

  八、根据《办法》有关要求,资质单位领取资质证书后,应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平台上填报或更新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资质单位填报信息不实的,省自然资源厅将按照《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zrzy.ln.gov.cn/zwgk/ttzgg/202301/t20230119_47311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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