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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三十二)整改工作验收公示

发布时间:2023-02-04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一、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落后产能淘汰政策落实逐级弱化,国家早在2011年就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仍在生产,贺州市平桂区202家碳酸钙企业仍在使用吊索式大理石土拉锯等落后设备。

  整改措施133: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开展排查,加强对贺州市石材加工企业落后产能淘汰工作的督导检查,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有序退出。

  二、责任单位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三、整改情况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高度重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三十二)整改工作,认真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中关于该问题的整改措施开展整改。一是积极指导贺州市自然资源局根据贺州市小散乱整治项目规划方案,在贺州市旺高工业区西湾园区规划贺州市石材粉体综合治理安置区,规划范围约2507亩,分为6个片区,约99个地块,计划安置小散企业约400家,通过集中安置,促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淘汰落后产能。二是指导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加快推进安置区用地报批工作,为安置区完成供地55个地块,共1064亩,用于小散乱企业整治安置。

  四、验收情况

  2022年6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认真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对问题(编号三十二)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自行验收,相关责任处室一致认为该项问题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整改目标已达成,已完成整改工作,同意通过验收。

   

  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监督电话:0771-5388203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3年1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s://dnr.gxzf.gov.cn/show?id=82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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