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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位于集中连片已填成陆的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项目打捆整体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 要求(试行)》的通知(津规资海域发〔2023〕19号)

发布时间:2023-02-11 来源: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作者:佚名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用海要素保障,积极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市规划资源局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津规资业发〔2022〕156号)和《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等要求,市规划资源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位于集中连片已填成陆的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项目打捆整体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要求(试行)》,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打捆整体论证总体要求

  项目打捆整体论证,即选址位于集中连片的已填成陆的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的项目,且项目均属于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可打捆整体编制一个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按照海域使用论证评审有关要求开展评审工作,经批准的打捆整体论证报告作为该用海区域内单个建设项目用海申请审批的依据,不得擅自改变。所有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分别对照打捆整体论证报告要求进行建设,承担各自项目的海洋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项目可打捆整体论证的情形

  项目打捆论证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集中连片或相邻;

  (二)用海区域内单个建设项目属于市级审批权限;

  (三)用海区域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已经自然资源部备案通过;

  (四)位于同一用海功能区且项目类型不排斥。

  三、申报主体

  打捆项目由所处区域政府或管委会申报。

  四、项目打捆整体论证实施规范

  (一)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参照单个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要求,严格按照国家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标准和论证技术导则,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编制项目打捆整体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项目打捆整体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重点对用海区域内项目建设必要性、面积合理性、海域开发利用协调性等进行论证,共享海洋资源、生态和环境现状数据,逐一明确用海区域内每个建设项目的生态修复措施(具体要求见附件)。已完成生态评估和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的,直接引用相关报告结论。

  (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项目打捆整体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与单个项目海域使用论证评审程序一致,参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073号)要求。

  (三)事中事后监管。打捆整体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是该用海区域内单个建设项目用海申请审批的依据,各用海监管单位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单个建设项目未落实打捆整体论证报告中提出的生态修复措施要求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海域管理部门要主动作为、切实履行职责,主动向用海企业宣传项目打捆整体论证政策,主动协助用海企业确认是否符合打捆整体论证情形,对项目打捆整理论证全过程进行跟踪指导,确保政策迅速落地。

  (二)用海审批部门要加强对论证报告的监督检查,确保打捆整体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打捆整体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同步纳入自然资源部开展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检查,发现已通过评审但报告质量不合格的,将通过信用平台通报。

  (三)为加快审批速度,用海区域内单个建设项目用海存在权属重叠且尚未处理到位、进行违法违规用海查处且问责尚未到位、利益相关者协调尚未完成等情形的,按照要素保障政策要求,可先行开展打捆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和专家评审等技术审查工作。申请单位可在完成用海论证工作基础上先行报送打捆论证材料,我局提前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等技术审查工作,正式受理用海申请后,再行明确审查结论。

   

  附件:天津市位于集中连片已填成陆的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项目打捆整体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要求(试行)

  (空三行)

   

   

  2023年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ghhzrzy.tj.gov.cn/ywpd/hygl_43039/hygl/202302/t20230210_61025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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