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23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2023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现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23年度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农办市〔2023〕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组织开展示范基地的申报和重新申请认定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依照《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农市发〔2021〕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申报标准与条件,请各地市农业农村部门高度重视,并有序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要求的主体开展申报工作。
二、有关事项
(一)依照《认定办法》规定,原则上,每个地市新申报的主体不超过3个,需重新认定的主体则不在限定范围。
(二)请各地市于2月20日之前确定该项工作联系人,并填写信息表(附件3)发送电子版至邮箱gdnyxxcj@163.com。
(三)请各地市抓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并于2023年3月3日前将申报材料(附件2)纸质版一式五份(含光盘)寄送至省农业农村厅市场与信息化处,电子材料发至邮箱gdnyxxcj@163.com。(邮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4号楼413室,请注明“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邮编:510630)
附件: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23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农办市〔2023〕4号)
2.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
3.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工作联系人信息表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2月15日
(联系人:谭剑锋,联系电话:020-37289261)
相关附件: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23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附件(1-3).zip
原文链接:http://dara.gd.gov.cn/tzgg2272/content/post_40959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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