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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与管理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3〕13号)

发布时间:2023-03-04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鹿寨县、北流市、贵港市覃塘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自治区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2〕117号),我厅制定了《2023年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与管理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2月10日

  

  2023年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与管理试点

  项目实施方案

  为实施好2023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本级部门预算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与管理试点项目,确保项目高效、有序实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及202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建立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二、建设内容及资金使用方向

  (一)完善县级农村宅基地数据库。升级县级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管理系统后续维护,结合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补充完善宅基地数据库,实现宅基地数字化管理。此项费用原则上不得高于项目总额的10%。

  (二)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稳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采购农村宅基地核查平台终端(掌图系统)等工作设备,将设备配套到县级和乡(镇),开展图斑对比核实,总结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经验。

  (三)强化宅基地监督管理。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支付农村宅基地审批测量仪器永久账户服务费(含乡镇测量仪器),落实农村村民建住宅“三到场”及动态巡察,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加强“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宅基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落实日常监管。

  (四)开展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工作。根据试点县(市、区)制定的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政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进行适当补助。

  (五)强化宣传培训。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相关工作培训;外出交流学习及宣传。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管理专项培训及在各乡(镇)、村以多种方式开展宅基地相关政策学习、宣传。此项费用原则上不得高于项目总额的15%。

  三、补助方式

  直接补助。

  四、实施区域和项目承担单位

  实施区域为鹿寨县、北流市、贵港市覃塘区;项目承担单位为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五、项目实施管理要求

  (一)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各试点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及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项目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完成任务清单、区域绩效目标,并于2023年3月30日前将项目实施方案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备案。

  (二)规范资金使用。各试点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当地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沟通协调,强化资金监督管理,根据“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严格按照财经纪律积极推进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资金支出,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核实并拨付资金。本项目为约束性任务,各试点县(市、区)务必做到专款专用,并加快项目资金支出进度。

  (三)加强项目监管。各试点县(市、区)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不定期派出检查组深入试点县(市、区),现场督促指导试点县(市、区)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四)注重信息调度。各试点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建立项目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分别于2023年6月30日、9月30日前将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2023年12月30日前将项目实施总结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五)报送绩效评价材料。请各试点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12月30日前完成绩效自评材料,并将绩效自评报告和佐证材料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试点县(市、区)绩效评价情况将与下一年度经费安排挂钩。

  联系人:黄柳瑾,联系电话:0771-2182589,电子邮箱:gxhzjjc@163.com。

  附件:1.2023年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与管理试点项目任务清单

  2.2023年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与管理试点项目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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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2023年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与管理试点项目任务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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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2023年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与管理试点项目绩效目标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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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wjzl/gntbf/t158406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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