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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自然资源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兵团国有荒地开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04 来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作者:佚名

  为科学合理开发国有荒地,规范兵团国有荒地开发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兵团相关规定。我局结合兵团实际,起草了《兵团国有荒地开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于3月3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发电子邮件至btstxfc@163.com

  二、寄送邮件至:乌鲁木齐市南湖明珠大厦16楼耕地保护监督处(邮编830000)。

  

  附件:兵团国有荒地开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兵团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2日

  

  

  

  

  兵团国有荒地开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兵团相关规定。为科学合理开发国有荒地,规范兵团国有荒地开发审批管理,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荒地开发,指通过各种工程或其他开发措施,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以下统称“荒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兵团辖区范围内的国有荒地的开发审批管理。

  第四条开发单位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在严格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兵团国有荒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第五条开发国有荒地的单位和个人,应与师市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由兵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开发国有荒地,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科学、依法、适度的原则,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可开垦区域有计划、有步骤、确定开发时序;

  (二)充分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坚持以水定地、量水而行,严格水资源论证、水土开发论证,科学合理确定用水规模;

  (三)符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四)坚持因地制宜、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和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相统一。

  (五)妥善处理农林牧业生产关系,实行农林牧业结合经营,依法保障原用地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下列土地严禁开发:

  (一)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域;

  (二)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

  (三)严重沙化土地和河湖滩地;

  (四)大于25度以上的坡地和风沙前沿的沙荒地;

  (五)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等保护区域;

  (六)国家、自治区、兵团有关政策规定严禁开发的其他区域;

  (七)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区域。

  第七条开发国有荒地的单位,应向拟开发荒地所在地的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荒地开发申请;

  (二)荒地开发资金证明;

  (三)标有拟开发荒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标有拟开发荒地位置的国土空间规划图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五)荒地开发规划图;

  (六)拟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意见;

  (七)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会审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复核。开发国有荒地的单位和个人对呈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一)荒地开发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科学论证和评估;

  (二)荒地开发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荒地开发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四)荒地开发权属是否清楚、有无争议,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

  (五)荒地开发涉及农业、林草、畜牧、水利、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及团场同意的审查意见;

  (六)荒地开发后土地利用是否明确并符合有关规定;

  (七)其他有关要求。

  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国有荒地开发申请后,应当做好荒地开发用地报批的前期审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符合报批条件的,由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师市批准。

  超出师市审批权限的开发用地,由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拟开发用地请示,并附对报批材料的书面审查意见及师市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师市名义报兵团,同时抄报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兵团转来承办单后,组织有关部门,对需报批兵团的开发荒地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同时附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报兵团审批。

  第九条开发国有荒地,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一次性开垦不足130公顷的,由师市批准;

  (二)一次性开垦超过130公顷的,由师市报兵团批准;

  前款所称一次性开垦,是指同一项目在同一地块上所进行的开发。严禁拆分审批一次性开发国有未利用地。

  第十条开发国有荒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按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开发国有荒地的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实施开发。在实施过程中确需修改规划设计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对国有荒地开发项目符合补充耕地入库要求的,开发荒地项目主管部门可向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在立项、实施及验收阶段按有关要求报备相关资料、完成新增耕地核定、并在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完成入库后,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可用于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第十三条开发国有荒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经批准开发国有荒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师市应收回土地:

  (一)擅自变更开发位置或扩大开发范围的;

  (二)批准后满二年仍未开发的;

  (三)开发后的土地连续闲置二年的;

  (四)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师市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对依法批准的国有荒地开发项目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兵团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zrzy.xjbt.gov.cn/c/2023-03-02/82669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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