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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2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01号),现就做好2023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信息公示工作

  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是矿业领域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信用监管的重要抓手。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部门内部矿产资源管理有关科(处)共同参与的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各个环节认真把关,落实共同监管执法责任;要加强矿业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研究,积极探索将信息公示专项抽查工作纳入综合监管。

  二、认真开展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填报与公示工作

  (一)认真核实确定公示底数。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中下达的矿业权底数为基础,3月15日前将涉及调整的矿业权底数书面报送省自然资源厅。要督促指导矿业权人于3月31日前,依法填报并公示其上年度勘查开采有关信息。

  (二)加强开发利用指标的填报指导。今年,自然资源部决定将山东、河北等10省份列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调查评估扩大试点单位,其中山东和河北两省为全域试点。本次开发利用调查评估试点工作将以本年度采矿权人开发利用指标公示信息为基础数据依据。为确保试点数据质量真实可靠,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各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指标的填报指导和审核把关。尤其要督促采矿权人对矿山基本情况、采出的矿量、消耗的矿产储量、净矿产量、精矿品位、原矿入选量、入选原矿品位、精矿产品中回收利用的有用组分个数、种类及利用程度等公示信息数据做到应填尽填,并保证填报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对冶炼环节和部分洗选环节等确属部分矿山企业自身不能掌握或获取的数据,由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大沟通协调力度,组织协调相关单位予以补充。

  (三)落实矿山数据逐级审核责任。勘查开采有关信息是衡量矿山企业是否达到我省重要矿产最低开采“三率”指标重要依据,也是判定矿山企业落实诚信体系的重要参考。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明确分工,严格把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矿山企业填报数据的全覆盖审查,切实提高审查质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通过审查的统计数据进行整体审核把关和重点抽查。

  (四)加强矿山统计数据横向纵向对比。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要将企业填报公示数据中的矿山基本情况、矿山主要生产指标等数据与本地区采矿权登记数据库、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统计数据等进行自洽性核对,既要做好与本地区统计、税务等部门的有关数据的横向比对,也要做好与往年填报数据的纵向对比,认真分析差异情况,多维度提高公示数据审核质量。

  三、扎实推进信息公示实地核查

  4月底前,省自然资源厅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确定抽查名单下发各市。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照抽查名单开展实地核查,同时对本地已列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的勘查项目和矿山进行核查,并可根据绿色矿山实地核查等管理工作需要组织专项抽查。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技术要求(试用)》(自然资办函〔2021〕1000号)文件要求,全面推广使用自然资源外业核查系统开展实地核查工作。要注重创新检查工作方式和手段,采用数据分析比对、矿产卫片、无人机、委托第三方等方式方法不断提升核查工作效率和质量。鉴于本项工作完成率已纳入各市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完成率半年和年度考核,各市务必加快实地核查进度,确保9月30日前完成全部实地核查工作。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随机抽查名单和专项抽查名单确定后,应将本地抽查名单录入公示系统中公示。实地核查结束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公示,核查结果中应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矿业权人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未履行法定义务或法定义务履行不到位情形进行详细说明。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矿业权人完成整改。对核查计划、核查人员、核查结果等抽查有关要素内容,要按相关部门要求,及时录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

  四、严格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7〕4号)等有关规定要求,在实地核查结束后,根据核查结果提出移入移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处理意见,及时上报有关材料。要督促已列入、拟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矿业权人加快完成问题整改。矿业权人申请移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核查核验,除通过室内核验可查实矿业权人完成整改的,均应进行实地核查,根据矿业权登记管理权限,将核查材料逐级上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落实责任,确保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顺利完成。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与省自然资源厅沟通。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请于9月底前将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勘查信息公示工作联系人:王志平,0531-51791173;邮箱:wangzhipinggtt@shandong.cn。

  开采信息公示工作联系人:黄 栋,0531-51791186;邮箱:sdskgc@shandong.cn。

  

  附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01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3年3月9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ywdt/tzgg_29303/202303/t20230313_42625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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