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兵团党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做好兵团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保障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9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512号)要求,现就兵团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即日起,各申报单位可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服务指南,准备并形成电子申报材料(彩色扫描件,PDF格式),于工作日通过兵团政务服务网(https://zwfw.xjbt.gov.cn)提交,不再使用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报盘软件申报有关资质。资质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97号),原地质灾害防治甲级、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月1日;原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8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届满,受疫情影响未能申请延续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3月31日。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活动。
三、《办法》施行前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甲级资质的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承揽相应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办法》施行前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乙级资质的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仅可以按《办法》承揽相应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项目。
四、《办法》施行前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丙级资质的单位,已经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可以按照原资质管理办法的从业范围继续完成相关项目;《办法》施行后需要承揽新项目的,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
五、《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三个资质类别中一个以上(含一个)类别甲级资质的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符合《办法》规定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
六、《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三个资质类别中一个以上(含一个)类别乙级资质的单位,其中至少一个资质的证书获得时间满两年且在有效期内,符合《办法》规定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
兵团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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