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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全省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5 来源: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测量标志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在维护国家测绘基准安全,服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2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保护管理职责

  根据我省永久性测量标志普查现状,由于受自然损毁、基础建设和人为破坏等外部影响,以及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保护不力等内部因素,导致部分测量标志损毁或失去效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自然资源管理、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和国防建设的空间定位基准。因此,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山西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规定》赋予的重要职责,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省、市、县、乡四级统筹联动、分级负责、职责明确、突出重点的测量标志保护长效机制,提升保护能力,为实现动态管理、有效管护、高效服务提供支撑。

  二、认真执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测量标志的统一管理,定期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情况实施监督。省测绘地理信息院负责国家级、省级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普查巡查、维护维修和建档,做好全省测量标志管理信息数据库更新维护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做好市县级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普查巡查、维护维修、委托保管和建档工作。县(区)自然资源局根据市级保护计划,负责辖区内各类各等级测量标志保护工作落实。乡镇(街办)做好辖区内测量标志日常管护工作。

  三、采取分类重点保护措施

  全省永久性测量标志实行重点保护与一般保护相结合的分类保护措施。对等级高、使用价值高、人文价值高的测量标志实施重点保护,设置警示标识,定期开展巡查维护,对损坏的测量标志维修恢复使用效能,及时通过系统上报更新相关信息。对等级低、使用价值低的测量标志实施一般保护,通过系统更新相关信息,不再维修或重建不具使用价值的测量标志。具体分类保护措施按照《山西省永久性测量标志分类保护措施》执行。

  四、建立重点保护巡查机制

  全省重点保护类测量标志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巡查。巡查内容包括查看标石、标志附属物、警示标志完好性以及周围环境的稳定性,拍摄测量标志现状照片,巡查人员通过系统上报现场核查情况。省测绘地理信息院负责国家级、省级重点保护类测量标志的巡查和维护维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制定巡查计划,负责市县级重点保护类测量标志巡查和维护维修;县(区)自然资源局根据市级巡查计划,及时掌握辖区内测量标志现状并通过系统上报相关信息,确保巡查工作落实到位。

  五、有效落实委托保管责任

  建立县(区)自然资源局为责任主体、乡镇(街办)为实施主体、“县+乡+责任人”的联动保管体系,签订委托保管责任书,实施网格化精准管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各等级重点保护测量标志委托保管工作。保管人员应经常检查受委托保管测量标志的完好状况,发现损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乡级人民政府。各级基础测绘新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应于建标完成后1个月内向县(区)自然资源局移交点之记、照片和委托保管责任书等资料,县(区)自然资源局通过系统上报省测绘地理信息院。

  六、严格执行拆迁审批制度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对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经征询测量标志设置单位意见并由施工单位支付迁建费用,按照行政审批“三级联办”审核批准方可拆迁。省测绘地理信息院负责国家级、省级测量标志拆迁实地踏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市县级测量标志实地踏勘。测量标志的重建工作,由收取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的部门(单位)组织实施,重建标准不得低于原测量标志设立标准。拆除重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县(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通知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解除或重新办理委托保管。

  七、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依托全国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联动更新测量标志建设使用、普查巡查、委托保管、维护维修、拆迁拆除等信息。省测绘地理信息院负责国家级、省级测量标志建档和信息更新。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县级测量标志建档和上报全国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推进测量标志保护与空间规划、用地审批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共享,确保在规划、审批环节及早发现可能影响使用效能的测量标志,提高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实效性。

  八、完善稳定经费投入机制

  按照《山西省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本级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普查巡查、维护维修和委托保管等纳入同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九、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案件

  对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违规或非法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等违法行为,要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予以查处。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县(区)自然资源局结合本地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监督乡镇(街办)依法履行对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其失去使用效能行为的行政执法职责,及时汇聚到“互联网+监管”系统,并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十、做好宣传和成果提供使用

  加大测量标志保护宣传力度,借助新媒体广泛深入宣传保护测量标志的法律法规知识,以及测量标志保护的重要作用,增强社会公众测量标志保护意识,推进保护工作长效化和社会化。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积极稳妥推进测量标志成果的提供利用,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稳定、可靠的现代测绘基准服务。

   

     附件:山西省永久性测量标志分类保护措施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4月12日    

  (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zrzyt.shanxi.gov.cn/zwgk/tzgg/202304/t20230414_83523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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