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测绘成果汇交的通知
各市自然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贯彻落实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推进测绘成果汇交和共享使用,现将我区测绘成果汇交事宜通知如下:
一、汇交单位
测绘项目出资人与承担单位约定一方作为汇交单位。
二、汇交范围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完成的测绘项目成果,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基础测绘成果汇交成果副本和目录,包括如下:
1.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图件;
2.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
3.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4.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5.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非基础测绘成果汇交成果目录。
三、汇交方式
(一)测绘成果目录汇交方式。
通过全国测绘成果目录汇交系统(网址:http://submit.webmap.cn)进行汇交,具体操作参照《全国测绘成果目录汇交系统用户操作指南》(见附件1)和《测绘成果目录汇交数据规范》(见附件2)。
(二)测绘成果副本汇交方式。
通过线下方式汇交,需提交《测绘成果副本汇交清单》(见附件3)和测绘成果副本(电子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指定广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作为测绘成果接收和保管单位,中直、区直测绘成果汇交单位向广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汇交,其他汇交单位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自然资源局汇交,各市自然资源局统一向广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移交,并提交《测绘成果副本移交清单》(见附件4)。
四、汇交时间
各汇交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规定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五、工作要求
(一)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是国家法定制度,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各汇交单位要高度重视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依法履行测绘成果汇交法定义务,严格按规定开展测绘成果汇交。对未按要求汇交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予以处罚,并纳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管理。
(二)各市自然资源局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督促指导本辖区内开展测绘项目的单位按要求汇交测绘成果,及时审查汇交单位提交的测绘成果资料,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出具《测绘成果副本汇交凭证》(见附件5),严格按照相关保管规定进行保管,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接收的测绘成果副本统一移交给广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
(三)广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全区测绘成果的汇交技术指导、接收、审核、归档和保管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四)各市自然资源局每年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和督促相关单位开展测绘成果汇交,不再另下通知,厅将适时组织开展测绘成果汇交检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3年4月6日
(联系人:李雅然 联系电话:0771—5388351)
原文链接:https://dnr.gxzf.gov.cn/show?id=8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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