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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3〕48号)

发布时间:2023-04-21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农业农村局,北海市海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新修订)、《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免征和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农办财〔2015〕10号)和《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渔牧办发〔2015〕52号)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度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

  海洋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2023年度年审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16日。内陆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2023年度年审时间由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实际自行确定。

  二、年审范围

  海洋捕捞船、艇、排、筏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小型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小型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广西海洋渔业竹(木)排、筏专用证书》,渔业捕捞辅助船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捕捞辅助船许可证》,内陆渔船所持的《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证》。

  三、年审合格条件

  (一)海洋渔船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海洋捕捞排筏除外),内陆渔船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国籍证书(2023年1月1日起)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人和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吨位未发生变更,且与渔业船舶证书载明一致;

  (二)渔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与许可内容一致;

  (三)未超出捕捞限额指标(对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渔船);

  (四)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五)按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六)其他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年审不合格的,由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责令船舶所有人限期改正,可以再审验一次。再次审验合格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继续有效。

  四、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文件精神,对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一律免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除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外,其他渔船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全区水产系统渔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5〕088号)的规定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撑开掩网掩罩作业渔船因无收费标准,暂不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五、年审签证

  2023年1月1日前核发、尚在有效期内的渔业船舶证书,可继续在证书上进行年审签证。海洋渔船年审后,应在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缴纳记录”栏中填写缴费金额,在“年度审验登记”栏中填写年审意见,并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公章或专用章。渔业捕捞辅助船年审后,应在其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度审验登记”栏中填写年审意见,并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公章或专用章。内陆渔船年审后,应在其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年度审验登记”栏中填写缴费金额、年审意见,并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公章或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06号》,2023年1月1日起,国内海洋渔船和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的捕捞许可内容合并,统一整合为“渔业捕捞许可证”。2023年1月1日起核发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证》不再显示年审签证栏,由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参照原证书上的年审签证栏样式制作年审签证记录表,并按上述要求做好年审签证记录。

  六、其他要求

  (一)严格执行老旧渔船管理规定。各市在开展《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时,对老旧渔船应严格按照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有效期核定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核准作业时限。

  (二)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各市在开展《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时,应通过在办公区域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标语、发放渔业互保宣传资料等方式,强化渔业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落实购买渔业安全生产责任险,进一步提高渔民的安全生产意识,确保渔业安全生产。

  (三)各市在开展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以便研究解决。

  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渔政渔港监督处联系。联系人:程冬梅,联系电话:0771-5858190。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3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wjzl/gntbf/t163504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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