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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自有产权”和“自有资产”如何界定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3-05-11 来源: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科研育种、生产、加工、检验、贮藏等设施设备,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或者为其绝对控股子公司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办公场所应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可以租赁。对申请企业绝对控股子公司的自有品种可以视为申请企业的自有品种。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子公司不可重复利用上述办证条件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为提高办证效率,用改革的办法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我省对企业设施设备的要求作出统一标准。一是企业的设施设备,可以是企业自有产权,比如有购置发票、房产证等证明材料;如果没有购置发票、房产证等,企业可以提供自有资产的证明。这条规定主要是解决部分企业房屋产权办证难、办证时间长的问题。自有资产的认定,要求相应设施设备可正常使用,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纳入公司会计报表,账上可查,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不作为申报材料要求企业提交,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提供,如现场核查时检查等)。二是申请企业绝对控股子公司的相关条件可以作为公司申请办证的条件,但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子公司不可重复利用上述办证条件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是申请企业办公场所应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可以租赁。企业设施设备或其绝对控股子公司设施设备可以在海南省外,不要求必须在企业注册所在地。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5月8日




原文链接:https://agri.hainan.gov.cn/hnsnyt/xxgk/tzgg/gggs/202305/t20230508_3412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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