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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1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省海洋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事业单位: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3年4月27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行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人进行行政复议答复,或者作为行政诉讼参与人参加行政诉讼活动,适用本办法。

  厅机关处理的国家赔偿申请和代省政府办理的行政复议答复、行政复议裁决答复,受委托参与行政诉讼应诉,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遵守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和生效裁判文书。

  第四条  厅政策法规处是行政复议答复、行政应诉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作出被复议、被诉讼行政行为的处室和厅属事业单位是承办机构,负责承办相应的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条  收到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处室,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转交厅政策法规处,厅政策法规处负责统一登记。

  第六条  厅政策法规处应当在收到提交答复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承办机构发出转办函。

  承办机构难以确定的,厅政策法规处应于收到相关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分管法治工作的厅领导决定。

  第七条  承办机构应当按照提交答复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要求,针对申请人或原告的请求,起草答复书或答辩状,收集整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法律依据等相关材料,报请分管承办机构的厅领导审定。

  答复书、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加盖省自然资源厅印章,授权委托书还应当加盖厅法定代表人签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办机构应当于厅机关收到提交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或厅机关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材料提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导致不能按时提供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准许后可以延期提供。

  承办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厅政策法规处应当提供相应法律支持和指导。

  第八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承办机构可以向厅政策法规处提请会商,由厅政策法规处组织有关处室、单位、法律顾问等对案件进行会商。

  承办机构认为需要由驻厅律师协助的,可以向厅政策法规处提出,厅政策法规处应当安排驻厅律师协助办理。

  第九条  承办机构应当指定1至2名工作人员作为行政复议代理人,负责与行政复议机关沟通、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配合进行行政复议调查等工作。

  承办机构应当指定工作人员,按照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庭审。

  第十条  厅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应诉承办机构及时提出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具体建议。

  厅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并由本人就不能出庭应诉的原因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并加盖省自然资源厅公章。

  厅机关负责人指厅长和分管承办机构的其他厅领导。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厅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厅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化解争议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厅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案件;

  (三)对于行政管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被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厅机关负责人要求应诉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二)省自然资源厅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

  (三)对业务执法标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十三条  对于行政管理工作有较强指导意义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组织本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及其他工作机构相关人员参加行政诉讼庭审旁听。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承办机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分管承办机构的厅领导决定。

  承办机构可以采取解释说明、补充完善相关行政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等措施化解行政争议,提出调解方案。调解方案经分管承办机构的厅领导审定后,承办机构配合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与申请人或原告进行沟通协调。

  第十五条  其他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复议决定和裁判文书后,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转交厅政策法规处。厅政策法规处进行登记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转办函,转交承办机构。

  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应当对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进行认真研究,认为应当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提出建议,报请分管承办机构的厅领导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再审申请书,并于提交之日起5日内抄送厅政策法规处。

  第十七条  承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履行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

  自然资源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后30日内,将履行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情况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机构应当研究落实,提出具体措施、意见或建议并整改到位:

  (一)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者建议书的;

  (二)人民法院作出司法建议书的;

  (三)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作出驳回或维持决定,但在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裁判文书中指正行政行为存在问题的。

  承办机构应当于收到以上文书之日起60日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相应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  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承办机构应当自相关文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针对案件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向分管承办机构的厅领导进行书面报告,并将案件分析报告抄送厅政策法规处。

  第二十条  需要交纳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的,由承办机构会同厅财务管理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行政争议案件源头防控机制,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信访举报、信息公开等案件的信息共享、执法联动,依法妥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第二十二条  厅政策法规处应当定期汇总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情况,对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进行综合统计分析研判,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并适时通报。

  第二十三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结束后,对案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订卷归档,交厅政策法规处统一保管。

  第二十四条  厅政策法规处建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学习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组织旁听、模拟法庭、案例研讨等形式,提高厅机关干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处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23日印发的《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诉讼应诉办法》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ywdt/tzgg_29303/202305/t20230506_43068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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