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自然资源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 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以下简称“142号文”)等有关规定,我局结合兵团实际,起草了《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3年6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寄送邮件至乌鲁木齐市南湖明珠大厦17楼国土空间规划局(邮编830000)
联系电话:0991-2896231
附件: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以下简称“142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有限人为活动准入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一)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二)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三)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
(四)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
(五)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
(六)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团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
(七)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范围的,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
(八)依据团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
(九)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与邻国签署的国界管理制度协定(条约)开展的边界边境通视道清理以及界务工程的修建、维护和拆除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二、强化有限人为活动管控
(一)属于有限人为活动情形不涉及新增用地审批的,由师市按规定严格控制活动强度和规模,避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其中,无具体建设活动的,由师市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做好管理;有具体建设活动不需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由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审查,相关部门认定,报请师市批准作为相关活动开展的依据。
(二)属于有限人为活动情形涉及新增用地审批的,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时,应当附师市出具的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报兵团自然资源局批准用地预审;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应当附兵团出具的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上述活动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应取得兵团(或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意见。
三、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有限人为活动办理程序
无具体建设活动的,由师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管理。
有具体建设活动的,由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调查,征求相关部门认定意见,报师市批准后,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作为开展相关活动的依据。
申报材料包括:(1)申请报告(建设单位);(2)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开展活动的情形审查意见(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不涉及的不提供)。
(二)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有限人为活动办理程序
1.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阶段,附师市出具的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向兵团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
2.项目用地报批阶段,由师市向兵团提出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申请,同时将申请材料报兵团自然资源局组织审查,经征求兵团生态环境局、兵团林业和草原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符合要求的,由兵团自然资源局报请兵团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作为用地报批材料,依法申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认定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报告(建设单位);(2)师市出具的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情形的初审意见;(3)涉及自然保护地的,提供兵团(或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4)项目业主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论证报告、专家意见;(5)符合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说明。(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不涉及的不提供)。
(三)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按照142号文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程序和要求参照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有限人为活动程序办理。
四、加强临时用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应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申请临时用地时应当一并提供生态恢复方案,建设期间采取有效措施减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使用结束后严格落实恢复责任。涉及临时使用林地草地的,应按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五、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监管
各师市要切实担负起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底线意识,要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已有人类活动和建设项目等历史遗留问题深入排查,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稳妥处理,明确退出时限,补偿安置、生态修复等要求,压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一)压实主体责任。
兵团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数据和成果共享,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守生态保护红线,同时要加强监督监管,做好日常巡护和执法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和监管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严格生态环境监督;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严格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内河湖生态流量、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内渔业水域、农用地、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二)强化部门协同。
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三)严格调整程序。, 严禁擅自调整。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五年一评估”情况,由兵团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局部调整方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兵团自然资源局依据批准文件会同兵团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局按要求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23年4月XX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2023年4月XX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