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做好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 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 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要求,扎实做好我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落实到图斑,明确林地管理边界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要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考虑地类来源的合理性、合法性,科学合理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并据此编制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要对以下情形分类共同确认到图斑,明确管理属性,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林业局审核,及时更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和林草资源图相关数据。
1.“三调”为林地,实际属于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后续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耕地上,实施国家退耕还林或按照国家政策和标准建设的防护林和绿色通道等的,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到图斑,按照林地管理。
2.“三调”为林地,不属于上述情形而属于在农民依法承包经营的耕地上种树的,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到图斑后,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逐步恢复为耕地,林业主管部门无需办理林地审核审批、采伐等手续,不纳入林业监督执法。
3.“三调”为耕地,实际属于国发明电〔1998〕8号印发以后发生的毁林开垦,已划入耕地保护红线的,按照耕地管理,产权归属及经营主体不变;没有划入耕地保护红线的,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到图斑,按照林地管理。
4.“三调”为非林地,实际为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或“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依法仍按照林地管理,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单独建立管理图层,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实际为违法违规占用林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督促依法依规查处并落实整改。
5.将油茶等木本油料林、杜仲等工业原料林、板栗等干果经济林,由园地调整为林地。各地要通过专项调查的形式,对此类情形按省级要求开展调查举证上图,变更为林地,如国家后期另有标准的从其规定。
6.原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灌木林地、宜林地,按照“三调”分类标准,“三调”为非林地的,不按照林地管理;“三调”为森林沼泽、灌丛沼泽等湿地地类的,按照湿地管理,不按照林地管理。
二、完善工作机制,调整用地用林管理要求
(一)完善调查监测机制。各地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共同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2〕5号)执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涉及林地转入转出的图斑,并抽取一定比例图斑进行现场核实,实行质量管控。基于最新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针对林地不一致或变化图斑,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举证,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二)调整建设用地报批占用使用林地要求。对于“三调”为耕地,实际属于国发明电〔1998〕8号印发以后发生的毁林开垦,没有划入耕地保护红线的地块,涉及建设占用使用时,按林地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无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三)调整临时用地用林要求。对于新发生的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草地和林业直服设施占用林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临时使用草原审核和林业直服设施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对临时用地只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审核)手续;涉及林地、草地、耕地等地类混合的,由受理部门(自然资源或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分别依法办理相关审批(审核)手续后,由受理部门统一出具一个批准文件。各级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依托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及时共享临时用地用林用草数据。
(四)做好部门间的监督执法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于非法占用林地行为,要根据是否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情况,由林业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处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巡查、卫片执法等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和线索,根据权责边界,做好违法案件移送、联合执法、持续监管工作,确保工作不缺位、不越位,防止出现执法空档。
三、形成工作合力,加快完成任务
(一)加强工作协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密切协作、充分衔接,严格依据自然资发〔2023〕53号文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省自然资源厅和省林业局各相关任务牵头处室要抓紧共同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便于具体操作实施。市县级部门内部分工可参照省级分工执行(见附件2)。
(二)抓好工作进度。2023年10月31日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完成落地上图工作,并报市级开展核查。11月15日前,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将经市级共同核查合格后的县级上图成果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林业局开展省级核查。11月30日前,形成全省汇总成果。
(三)共享数据成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数据成果的共享使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二调”“三调”、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地理国情监测、正射影像图、“三区三线”、“增减挂钩”、生态修复、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等相关自然资源管理和林业管理的数据成果,积极收集其他部门数据。
(四)落实经费保障。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县级国土调查生产成本定额(修订稿)》等相关政策标准,认真开展经费测算,共同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积极协调将园地调整为林地、明确林地管理边界等调查经费全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保障落地上图工作的顺利完成。
各地在具体实施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可对照省级分工联系相关处室。
附件:1.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 规范林地
管理的通知
2.江西省贯彻落实自然资发〔2023〕53号文省级责任分工方案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林业局
2023年6月5日
原文链接:http://bnr.jiangxi.gov.cn/art/2023/6/8/art_29153_448944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最新加入
2020-07-15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
2020-05-13
致上饶市政府陈云市长...
2020-05-13
致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张...
2024-01-12
致沈阳市市纪委书记、...
2020-05-13
致上饶市委马承祖书记...
2020-04-28
土地性质:一定要辨别...
2020-04-23
圈地千亩国际健康峰会...
2020-04-24
农村土地新政策,抛荒...
2020-04-28
黑土地“金豆子”鼓了...
热门资讯
2020-07-15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
2020-05-13
致上饶市政府陈云市长...
2020-05-13
致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张...
2024-01-12
致沈阳市市纪委书记、...
2020-05-13
致上饶市委马承祖书记...
2020-04-28
土地性质:一定要辨别...
2020-04-23
圈地千亩国际健康峰会...
2020-04-24
农村土地新政策,抛荒...
2020-04-28
黑土地“金豆子”鼓了...
2021-06-23
致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