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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活动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3〕102号)

发布时间:2023-07-11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海洋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渔发〔2021〕13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农办渔〔2023〕20号)精神,为做好2023年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以下称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开展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的重要抓手,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创建活动,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及创建活动规划,并主动向同级政府汇报国家级示范区创建工作进展情况,争取各级政府对国家级示范创建活动的支持,推动国家级示范区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部门沟通,争取资金政策扶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国家级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支持,可将此项创建活动与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创建工作结合开展。我区将对积极申请创建和成功创建的单位主体,设置争创加分和倾斜区域赋分,在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不断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各市、县(市、区)要加大对创建单位的支持力度,落实机构、人员和资金等保障,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支持国家级示范区的建设。

  三、加大创建力度,做好组织申报验收。2023年起,新增“深远海养殖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创建主体,创建主体类型由原来的5个增加至6个,基本符合创建条件的主体应当积极申报创建。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养殖主体参与创建活动,深入指导创建单位改善基础条件,提升装备水平,规范养殖管理,创新经营体制机制,尽快达到创建标准。各创建主体在提炼典型经验材料时,要在集成先进管理模式、应用科技支撑、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等方面进行重点总结,形成可看、可学、可复制的典型经验。

  四、加强监督管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农业农村部对国家级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示范区退出机制。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建成的国家级示范区的监督管理,确保其规范发展,切实发挥渔业绿色发展样板作用。我厅年内将组织开展1次以上检查指导;市级主管部门年内要至少开展2次以上检查指导,发现生产经营异常或者存在违反《广西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试行)》(桂农厅规〔2021〕4号)第二十条情形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性质严重的,要及时报告我厅按规定提请农业农村部取消其称号。已创建成功的国家级示范区要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年底对照方案撰写年度工作报告,认真总结示范创建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相关材料(纸质盖章版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档)请于11月10日前报送我厅。我厅将按照国家级示范区管理要求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送农业农村部备案。

  五、其他要求

  按照示范创建活动的要求,基本符合创建条件的创建主体应于6月底前将相关申请创建材料报至我厅备案,7月底前完成市级初验,8月底前申请自治区级验收。创建申请及验收申请材料按照桂农厅规〔2021〕4号文件要求报送,需同时报送纸质材料(盖章版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档,并同步登录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管理系统(http://sfc.szjoann.net/login)填写申报信息。

  未尽事宜,请联系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渔业处。联系人:廖秀红,联系电话:0771-5855204,电子邮箱:gxnynctyyc@126.com。

  附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农办渔〔2023〕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6月19日

附件名称操作

  附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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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wjzl/gntbf/t166800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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