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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850号提案的答复(关于进一步统筹做好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提案)

发布时间:2023-07-11 来源: 江苏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850号提案的答复(关于进一步统筹做好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提案)

居小秋、孙百军、康海云委员:
感谢您对生态保护红线工作的关心!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统筹做好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监管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工作试点方案》(环办生态函〔2020〕703号),我省制定了《江苏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试点工作方案》,并启动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自2021年5月起,在徐州、淮安、盐城、宿迁等地率先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人类活动问题的监管试点,利用江苏省生态保护红线监测监管平台、卫星遥感影像、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人类活动监管。按照监管流程和职责分工将上述疑似问题清单移交设区市人民政府及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开展核实和整改工作。2021年11月,根据《关于组织开展试点省份生态保护红线疑似生态破坏问题核实工作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512号),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全省13个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疑似生态破坏问题核实工作,与生态环境部会商后形成生态破坏问题清单,抄送省政府后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另外,我省积极探索,先行先试,统筹生态环境监管硬件和软件建设,监管能力显著提升。对接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建立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结合无人机监管等技术,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控发现和识别能力。积极参加全国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培训和交流,学习借鉴其他省市创新做法,不断完善优化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流程。积极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人才培养,适时举办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培训活动,宣贯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最新政策,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
二、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内重大项目和有限人为活动监管
2020年6月,省政府出台《关于印发江苏省承接国家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8号),明确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让国务院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限定的建设项目范围和要求,用地报批前应取得省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设项目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意见。同时,对论证流程进行了明确,由建设项目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建设项目省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不可避让论证申请,我厅与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等部门组织开展省级论证,并提请省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意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厅还邀请生态环境行业专家参与论证,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科学性、严肃性。
2022年8月,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对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要求做了进一步明确,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流程仍按苏政发〔2020〕48号文件执行。
对于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属于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的项目,我厅正在起草具体的监管办法,拟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印发。总体原则是,在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严守我省生态安全底线的基础上,区别于需要申请用地用海用岛的项目,适当简化论证程序,保障合法权益主体的生产生活。
三、关于生态保护红线调整
我省“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于2022年10月14日经国家同意正式启用,生态保护红线同步启用。根据自然资发〔2022〕142号文件相关规定,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批准文件,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截至目前,国家尚未同意对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在内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数据库进行修改。提案中提到的各类保护区调整后与生态保护红线不完全一致的情况,我们已经关注,并向自然资源部进行了反映。待国家允许对生态保护红线数据库修改后,我省将按程序及时启动生态保护红线的评估调整工作,解决生态保护红线与依法调整的各类保护区边界不一致的问题。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恳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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