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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测绘成果汇交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11 来源: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西藏自治区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督促汇交单位依法汇交测绘成果,依法保护测绘成果知识产权,促进测绘成果共建共享和广泛应用,现将2023年度全区测绘成果汇交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交时间

  测绘成果目录线上汇交截止日期:2023年10月30日。

  测绘成果副本线下汇交截止日期:2023年12月30日。

  二、汇交单位

  测绘项目出资人与承担项目的测绘资质单位,约定一方作为汇交单位。

  三、汇交范围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自治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完成验收的测绘项目成果。在此期间,测绘资质单位确未开展测绘项目或项目未完成验收的,须提交书面“零汇交”报告。

  (一)基础测绘成果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范围如下。

  (二)财政投资的其他测绘项目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

  (三)涉及测绘的其他使用财政投资的项目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四、汇交方式

  (一)测绘成果目录汇交

  通过全国测绘成果目录汇交系统(网址:http://submit.webmap.cn)进行线上汇交,具体操作参照《全国测绘成果汇交系统用户操作指南》(附件1)和《全国测绘成果目录汇交系统数据规范》(附件2)。

  (二)测绘成果副本汇交

  通过线下方式汇交,各汇交单位向属地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需提交《测绘成果汇交副本表》(附件3)和测绘成果副本(纸质版和电子数据光盘各一份)。各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审查,出具《西藏自治区测绘成果副本汇交凭证》(附件4),并统一移交西藏自治区测绘院,提交《测绘成果副本移交清单》(附件5)。

  五、工作要求

  (一)各汇交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依法履行汇交义务,严格按要求开展测绘成果汇交工作,在规定时限内规范汇交、应交尽交。对未按要求汇交成果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纳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严加管理。

  (二)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组织指导,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测绘成果目录审查,副本接收、移交,统计(附件6、附件7),监督等工作。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和督促辖区内汇交单位依法依规汇交测绘成果。

  (三)自治区测绘院要做好全区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汇交的技术指导、接收、最终审核、归档和保管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服务。

  (四)各有关单位在汇交、接收、审核、保管过程中,务必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严格落实保密责任和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绝对安全。

   

  附件:

       附件1:全国测绘成果汇交系统用户操作指南.pdf

      

     附件2:全国测绘成果目录汇交系统数据规范.pdf

      

      附件3:测绘成果副本汇交表.xlsx

          

          附件4:西藏自治区测绘成果副本汇交凭证.doc

          

          附件5:测绘成果副本移交清单.xlsx

        

          附件6:西藏自治区测绘成果汇交目录统计表.xlsx

          

          附件7:西藏自治区测绘成果副本汇交目录统计表.xlsx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3年7月3日

  (联系人:旭红,联系电话:0891 6899612)

  


原文链接:http://zrzyt.xizang.gov.cn/dt/gsgg/202307/t20230704_3641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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