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用海备案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3-10-07
来源: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作者:佚名
天津市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用海备案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天津市已落实自然资源部“三到位”要求,并经自然资源部批复备案已填成陆的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内且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水域的用海。
二、受理和决定机构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海域处。
三、备案数量
无数量限制。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所在区域开发区管委会书面认定。
(二)受理范围
在天津市已填成陆的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水域的用海活动。
(三)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备案:
1.已填成陆的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已完成自然资源部“三到位”要求,并经自然资源部批复备案;
2.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3.该区域未设定海域使用权;
4.其他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四)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备案。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用海备案登记表 (含宗海图) | 原 件 | 5 | 纸质及电子 | 按备案登记表格式填写 |
2 | 备案主体书面 认定材料 | 原 件 | 1 | 纸质及电子 | |
3 | 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 原 件 | 1 | 纸质及电子 | |
4 | 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 | 复印件 | 1 | 纸质及电子 |
原文链接:http://ghhzrzy.tj.gov.cn/ywpd/hygl_43039/hygl/202309/t20230928_64196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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