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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县级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事项下放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2 来源: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陕自然资法发﹝2023﹞15号

  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陕政发﹝2023﹞9号),指导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涉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5项行政执法权下放工作,支持乡镇(街道)对承接的行政执法权无缝对接、优化流程、规范管理,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明确下放事项

  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下放行政执法权,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持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效破解基层治理“看得见的管不住、管得住的看不见”难题,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重大举措。各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领会、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做好权力下放和衔接各项工作。要明确自然资源领域下放的5项权力,即一是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二是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以及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三是对在县城规划区以外的集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四是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五是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制定赋权承接方案,调整完善权责清单,进一步梳理明确乡镇(街道)行政权力的职权类型、法律依据、责任事项、程序和职责边界,确保5项行政执法权限下放与职责规定相统一。5项行政执法权中已纳入县(区)综合行政执法或由城市管理机构执法的事项,决定由乡镇(街道)承接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配合支持工作。

  二、做好赋权承接,厘请执法边界。

  行政执法权下放后,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确保赋权事项无缝衔接,做到不仅“放得下”,还要“接得住”。要认真研究与乡镇(街道)的交接方案,落实责任,指派专人对接,做好对乡镇(街道)承接的5项行政执法权的传、帮、带工作。在查办违法违规案件过程中,乡镇(街道)要做好违法线索核实工作,经核实后发现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新闻媒体关注度高等),乡镇(街道)确实难以承办或者需要回避的,可将案件线索及材料报送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复核认为确属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依法立案查处;对于认为应由乡镇(街道)查处,但乡镇(街道)认为难以承接的案件,乡镇(街道)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建立裁量基准,强化业务指导。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省厅关于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范性文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推进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规范化,确保执法公正统一。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街道)制定基层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和标准,统一规范基层行政执法文书,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抽查、评查等活动,开展基层行政执法业务培训。指导乡镇(街道)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及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切实做到依法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等技术的应用,探索向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延伸基础信息平台网络,没有条件建立平台网络的,建立线下资料信息定期交接制度,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与乡镇(街道)执法机构之间及时共享并实现信息交互。乡镇(街道)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需要调查核实相关规划、地类等资料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四、研判赋权效果,加强执法监督。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跟进了解5项权力下放后乡镇(街道)履职情况,研判赋权效果,落实监管责任,不能一放了之。按照“谁下放、谁监督”的要求,加强赋权后执法监督,完善评议、考核制度,编制赋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明确监管事项、监管对象、监督方式并向社会公开。乡镇(街道)确实难以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乡镇(街道)结合具体情况,及时向县(区)人民政府提出下放事项动态调整意见,避免因为衔接不到位出现执法责任“挂空”现象。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9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zrzyt.shaanxi.gov.cn/info/1222/1010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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