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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2 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有关处(室、局)、直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省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全省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以2023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利用国家下发的最新遥感监测成果,结合上半年自然资源监测等专项监测及自然资源管理成果,通过县级实地调查举证,市级、省级、国家级地类核查和全面检查,更新县级调查数据库,形成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结合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同步开展2023年度耕地卫片监督,各地要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不合理的耕地流出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同时要以“三区三线”成果为基础,重点梳理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情况,及时对违法违规用地等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通过开展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全面掌握全省2023年度国土利用的变化情况,进一步夯实国土调查成果作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底数、底版和底图的工作基础,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首次考核的数据准备,支撑我省高质量发展和国土空间治理现代化。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始终高度重视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这项基础性工作,严格落实“分阶段分层级”全过程质量管控机制要求。年度变更调查结果中的耕地数据是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基本依据,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做好汇报,亲自部署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并专班化运作,主要负责人抓总,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直接负责,调查、利用、规划、审批、修复、耕保、矿管、执法、林业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协同推进,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内部责任分工,定期组织会商研判和成果签字确认,确保变更图斑全覆盖研判、全链条追踪、全地类协同,实现所有变更图斑闭环管理。

  (二)落实责任,强化业务协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管理业务协同机制的基础上,参考县级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协同流程及职责分工(见附件1)的要求,依据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研判的结果,任务到具体部门、责任到具体人员,各业务条线要通力配合,在规定时间内,相关业务条线完成信息报备和整改,县级业务条线分管负责人对本业务相关成果签字确认、主要负责人对最终成果签字确认后,由调查部门开展成果上报工作。以承诺种植方式调查的耕地图斑,由县级耕保部门逐图斑梳理和确认,同时提交由县级人民政府盖章的承诺说明。

  (三)求真务实,确保成果质量。年度变更调查要切实落实“3个2%,2个5%”(县级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差错率低于2%、补充耕地图斑差错率低于2%、涉及一级地类和耕地二级地类的变更图斑总体差错率低于2%;县级调查成果不合格比例不超过省内县数的5%、数据库质量检查不合格县数不超过省内总县数的5%)的质量管控和“分阶段分层级”全过程质量管控机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国土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本区域国土调查工作的主体责任,对调查、举证成果的真实性负责。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所辖县(市、区)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调查成果质量。

  (四)落实经费,强化工作保障。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土地调查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浙江省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细则》(见附件2)以及部下发的补充耕地等日常变更调查工作文件的要求,充分考虑工作内容等因素,参照《国土调查类项目支出标准(2023年)》(自然资办函〔2023〕1289号),合理测算经费,积极协调并足额列入年度预算,切实做好经费保障。要依规尽快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项目监理制。

  三、进度安排

  2023年12月15日前,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国家进度安排,将组织人员分批次到部领取遥感监测成果并下发。

  2024年1月10日前,同步开展县级变更调查图斑举证、地类认定和市、省级核查工作。省级根据国家下发图斑时间和数量,确定分批上报最迟时间和数量。各地应积极进行调查举证和地类认定,对于明显滞后的,将予以通报督导。

  2024年1月15日前,省级根据各地图斑检查情况,确定分批上报时间。县级完成地类核查基础上更新县级数据库,并通过市级全面检查后分批报省。各条线要及时完成用地管理信息报备工作。对于不按照规定时间要求上报成果的市、县(市、区),在年底绩效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

  2024年2月8日前,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省级全面检查和整改工作,向部报送县级初报数据成果。

  2024年5月15日前,省级配合部组织市、县级完成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增量包的国家级内业核查、数据库质量检查、“互联网+”在线核查、国家级外业核查、数据库修改反馈等工作,完成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整改、完善和更新入库及数据汇总分析等工作后,报部审查。

  附件: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县级协同流程及职责分工.doc

  2.浙江省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细则.docx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pdf

  4.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3年度适用).doc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0月13日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zrzyt.zj.gov.cn/art/2023/10/16/art_1289924_59023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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