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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完善责任体系 提高矿山开发治理方案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审质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1 来源: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完善责任体系 提高矿山开发治理方案

  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编审质量的通知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简称《矿山开发治理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矿山开发治理方案》的编制评审,涉及矿山企业、中介机构(编制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专家、登记管理机关等多个主体。为进一步完善责任体系、提升《矿山开发治理方案》编审质量,按照在通报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露天煤矿特别重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时,国务院关于中介机构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内部审查、职业操守等制度,监管机构整治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问题的明确要求,结合近年来我省《矿山开发治理方案》编审中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矿山企业向编制单位提供关于《矿山开发治理方案》中矿山有关基本情况必须真实、客观、准确。要有具体承办人员、科室负责人、总工程师(或相应负责人)三级审核把关并签字负责。

  二、编制单位须安排专人到现场核查矿山企业开发现状,核对开采方式、生产布局等情况,发现与其提供的资料不符的,须要求企业提供真实资料。对核查情况,现场核查人员要签字负责。

  三、编制单位在编制方案时需根据相关技术规程规范进行合规性审查、可行性论证。编制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要求,并签字负责编写专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技术负责不得在其它单位任职。《矿山开发治理方案》成稿送审前须进行初审,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行政负责人负责。《矿山开发治理方案》须附其编制、审核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复印件。

  四、评审单位应根据评审专业需求等情况,在省厅公告的专家库中按“管办分离”随机抽取专家,如实记录评审专家的随机选取过程及结果;对于因故不能参加的评审专家,应记录具体原因,并按既定人数及专业再次抽取补足所需专家。

  一年之内,被邀请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三次以上的专家,列入专家库黑名单。

  五、评审专家要认真履行职责,遵循回避原则,签署回避承诺书,保证评审工作客观、公平、公正、廉洁。

  六、评审专家必须对关键性问题进行实质性回答,如开采方案、井田开拓、采区布置、选矿方案等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最新的规程规范,对审查《矿山开发治理方案》的技术、质量、合规性终身负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行为。

  七、评审单位要全程跟进《矿山开发治理方案》评审整个环节,限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实际需要,也可组织现场核查。对每个项目建立档案,收集、整理自接受委托至评审意见备案全过程的相关文书。

  八、评审单位应注意跟踪国家、我省对勘查开采的禁止、限制政策,并及时提醒评审专家学习掌握。当前,一是涉及沿黄河干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矿山,要严格审查,认真执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黄河临岸矿业权管控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二是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三是新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

  九、《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及评审意见在厅门户网站公示时,应包含不涉密的关键图件,以便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

  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对“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定向核查发现《矿山开发治理方案》严重弄虚作假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十一、《矿山开发治理方案》编审全流程,要做到层层把关,一级向一级负责,建立倒追责任问责机制。因编审工作中不严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区别情况,对矿山企业、编制单位、评审单位具体人员溯源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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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1月8日

  (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zrzyt.shanxi.gov.cn/zwgk/tzgg/202311/t20231109_94230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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