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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3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1 来源: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赣自然资字〔2023〕32 号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丰城市、鄱阳县自然资源局: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优势矿产资源,促进我省稀土矿、钨矿资源有序开发、持续利用,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3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2023年江西省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详见附件)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将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下达至中国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省厅不再下达;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省厅委托有关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向企业分配。请各地对照2022年指标下达和矿山企业实际开采情况,在2023年11月20日前将钨矿指标分解至矿山企业,并将分解情况上报省厅。

  二、根据《通知》要求,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再区分主采指标和综合利用指标。对采矿许可证登记开采主矿种为其他矿种、共伴生钨矿的矿山,查明钨资源量为大中型的,继续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在分配上予以倾斜。对共伴生钨资源量为小型的,不再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但需统计钨矿生产数据,生产数据与下达钨矿指标不关联。

  三、认真做好矿山企业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落实工作,严格督促矿山企业按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组织生产。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与矿山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可在不突破其钨矿开采指标总量的前提下,由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调剂,调剂情况应及时向矿山所在地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

  四、加强对矿山企业执行控制指标情况和共伴生综合利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对矿山企业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加强与税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沟通协调,共享信息,纠正瞒报、漏报产量等行为,共同做好稀土、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工作。

  五、有关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局要在本通知下发10个工作日内做好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工作,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不再下达的指标,可调剂至共伴生资源丰富、指标执行率高的矿山。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其他相关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2023年江西省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1月7日

  

  2023年江西省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序号

  设区市(县)

  钨精矿指标

  钨精矿(三氧化钨65%,吨)

  1

  赣州市

  26410

  2

  吉安市

  2345

  3

  九江市

  8255

  4

  宜春市

  300

  5

  上饶市

  620

  6

  抚州市

  230

  7

  新余市

  20

  8

  景德镇市

  300

  9

  丰城市

  2000

  10

  鄱阳县

  30


  预留

  60

  总计

  40570

  注:以上包含已下达的2023年第一批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原文链接:http://bnr.jiangxi.gov.cn/art/2023/11/9/art_35804_46748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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