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晋建科字〔2023〕230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有序、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逐步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机制,经研究,我厅制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主体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
二、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参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执行。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公开、等级评价、修复、应用、档案管理及监督管理工作,应符合《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程序和规定。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评价标准,对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等级评价、修复、应用和档案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本地区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公开、等级评价、修复、应用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等级评价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附件1)《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试行)》(附件2)具体实施。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政策扶持、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环节,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实施监管,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8日
(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zjt.shanxi.gov.cn/zwgk/gztz/202311/t20231109_94229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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