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土地咨询网!

当前所在: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3年第四批城市管理领域典型违法案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8 来源: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为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指导、警示、教育作用,强化城管领域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决定发布2023年第四批城市管理领域典型违法案件。

      一、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太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超越资质开发行政处罚案

      太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旧晋祠路建设某项目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其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太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广东某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政处罚案

      广东某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在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承建某项目工程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广东某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吕梁市孝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孝义市某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行政处罚案

      孝义市某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孝义市某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及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孝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孝义市某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246032.5元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负责人处以罚款 157222.28元的行政处罚。

      四、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林州市某建筑有限公司特种设备未办理登记手续行政处罚案

      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案件,反映林州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在阳泉某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施工过程中,特种设备塔式起重机安装前未告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擅自使用,存在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规定,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林州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长治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扬尘污染行政处罚案

      长治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潞州区某项目进行施工作业时,未采取湿法作业、车辆未冲洗、部分道路未硬化、裸露土方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造成扬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长治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行政处罚案

      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晋城市城区某城中村改造项目过程中未经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20日

      (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zjt.shanxi.gov.cn/zwgk/gztz/202310/t20231020_940704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土地咨询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土地咨询网 td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
客服QQ:871104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