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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建审批罚决〔2023〕15号)

发布时间:2023-11-18 来源: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当事人:江西天鑫达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5TD0Y9K

  法定代表人:刘娜

  单位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彬江镇清萍路

  根据对你公司2022年12月申报建筑业(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提供材料审查时发现业绩不属实的情况,本机关于2023年3月8日对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2022年12月在申报建筑业(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核定时,存在资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有平台申报资料、业绩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核查函等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建审批罚告〔2023〕12号),并依法送达。你公司签收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申请,本机关视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三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3/5/22/art_51562_44688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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