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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采矿权抵押实行信息公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2 来源: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采矿权抵押实行信息公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采矿权抵押有关工作,营造良好的矿业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自然资源部采矿权抵押服务指南》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矿权抵押备案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采矿权抵押实行信息公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矿权抵押条件

  (一)采矿权在有效期内,未被列入政府公告关闭名单;

  (二)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已按规定缴纳;

  (三)采矿权不存在被司法机关扣押、查封等不准予质押的情形;

  (四)抵押权人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

  二、采矿权抵押及解除申报资料

  (一)抵押事项申报资料

  1.抵押双方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采矿权抵押信息表(原件);

  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二)抵押解除事项申报资料

  1.抵押双方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采矿权抵押解除信息表(原件)。

  三、采矿权抵押及解除办理流程

  (一)申请方式

  抵押申请人通过“三级联办平台”向采矿权登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省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也可通过“山西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http://zrzyt.shanxi.gov.cn/)”和“山西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sxzwfw.gov.cn/icity/public/index?record=istrue)”提出申请。

  (二)办理时限

  采矿权登记发证机关接收采矿权抵押(抵押解除)申请材料后,核对抵押人名称、抵押权人名称及采矿许可证信息,符合抵押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将采矿权抵押(抵押解除)信息表在登记发证机关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省厅公众号为“山西自然资源”)予以公开,并纳入采矿权抵押数据库;不符合抵押条件的,不予接收并当面告知理由。

  (三)办理结果

  登记发证机关不再出具相应的批复函件(回执),抵押人、抵押权人及社会公众应通过登记发证机关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查询抵押情况。

  四、其它事宜

  (一)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信息以采矿权登记发证机关实时查询数据为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二)采矿权人申请办理抵押事项时,具体抵押涉及矿产资源储量范围等要素由金融机构与矿业权人协商确定,并对抵押金额和抵押行为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等负责,采矿权登记发证机关不再进行审核。

  (三)抵押期限不得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采矿权登记发证机关仅负责在抵押有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批准采矿权转让。

  (四)抵押期届满前,继续实施抵押的,采矿权人需重新申请抵押;不再实施抵押的,采矿权人应申请解除抵押,超出抵押期限后,抵押行为随之终止。

  (五)采矿权人需同时办理抵押解除及新的抵押事项时,要理顺先后顺序,分别说明具体事项情况。

  (六)鼓励三级联办平台延伸至各金融机构,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规〔20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采矿权抵押(抵押解除)信息表模板(一个金

  融机构抵押)

  2.采矿权抵押(抵押解除)信息表模板(多个金

  融机构抵押)

  3.采矿权抵押网上公开信息模板

  4.采矿权抵押解除网上公开信息模板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2月7日

  (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zrzyt.shanxi.gov.cn/zwgk/tzgg/202312/t20231220_94501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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