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和统计质量监控工作的通知
苏自然资函〔2024〕34号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
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和统计质量监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地质资料馆,各有关地勘单位、有关矿业权人:
为做好2023年度我省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和统计质量监控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58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质量监控工作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999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2460号),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
1.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的管理工作,统计范围包括勘查开采查明的、建设项目压覆的、关闭矿山残留的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动情况。
2.矿业权人应于2024年1月底前,填写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相关数据表,报送矿业权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自《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印发之日(2023年7月26日)起,财政出资勘查项目的新增资源量由省厅委托省地质资料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相关审查经费在勘查项目中列支。项目验收后,由勘查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新增资源量信息表》(见附件),及时报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省地质资料馆,纳入矿产资源储量统计。
4.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矿业权人上报信息以及矿产资源新增资源量等储量变动信息,填报更新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并逐级上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2024年2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含地热、矿泉水和市县发证矿山)统计数据上报省厅。
5.因国情调查、质量监控等原因调整资源储量底数的,在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中将调整原因和依据在基本情况页面“其他”栏中说明。涉及采矿权人的须在矿山储量年报中调整后,方可填报入库,其中涉及资源储量重大变化(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变化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矿山须完成评审备案后更新入库,并在“备注”栏中说明原因。
二、关于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质量监控工作
1.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矿山的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质量监控相关工作。重点监控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中以下信息:
一是矿山储量信息。矿山应明确实际生产状态,不应填写“其他”项。生产矿山、在建矿山及停产矿山(有文件支持拟关闭的矿山除外)须填报储量,且要与矿山储量年度报告保持一致,矿区未占用部分(登记分类编号为1000)只填写资源量。
二是地热、矿泉水矿山许可证号、坐标等信息。其中,地热须同时填报允许开采量、热量,允许开采量按年度总量填报(365×每天允许开采量),热量为允许开采量对应的热量。
三是行政区内新增查明资源的矿产资源信息。新增资源的品级、质量指标、类型、数量等信息要与评审机构审查意见一致。
2.加强与矿业权登记库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相关信息的比对衔接。重点针对储量库中矿业权与矿业权登记库对比信息缺失,未评审备案矿产资源信息填报不全,矿业权信息错登、漏登等问题逐一进行核实、修正。对于长期停产的矿山,且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已列为禁填报,无法确定储量的,可不填报该矿山储量数据。
3.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2023年储量统计质量监控成果完善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于2024年2月底前提交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质量监控情况及整改台账至省厅。
三、关于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工作
1.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是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基础资料,矿山企业是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的责任主体,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矿山企业应于2024年1月底前完成2023年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编制工作。
2.加强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2023年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编制和质量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3.加强矿产资源“三率”管理。矿产资源“三率”数据要在矿山储量年度报告中单独列出,并注明对照标准(自然资源部公告的最低指标要求、矿山设计、开发利用方案等)的达标情况。
联系人:蒋洪明,025-83659505,19962009329;
李任鹏,025-86599729,13905296412。
附件:新增资源量统计信息表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zrzy.jiangsu.gov.cn/gtxxgk/nrglIndex.action?type=2&messageID=2c90822f8ccd2b67018d0ac9e0ba0d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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