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法规政策规定,规范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行为,防范工程款拖欠,维护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合法权益,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推动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规范建立与有序运行,特制定《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三条,主要包括工程款支付担保定义、担保范围、担保方式与额度、费用与期限等内容。
(一)工程款支付担保定义。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建筑活动中为保证建设单位履行施工合同或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出具的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担保,确保建设单位履行合同义务,在建设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二)担保范围。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包含农民工工资等人工费用,不包含工程质量保证金。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按照本办法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各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就应当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项目规模另行作出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凭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担保方式与额度。工程款支付担保应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方式、担保公司担保保函方式。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合同确定的过程结算周期实行分阶段担保,每阶段的担保金额不低于该段结算周期应付工程款的10%。鼓励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工程规模探索实施超额累减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式。
(四)费用与期限。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期限始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截止时间一般为合同约定支付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之日后30天至180天。工程工期延长的,建设单位应按实际工期要求相应延长担保期限。
此外,《办法》鼓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同时降低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以降低企业经营负担。
三、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办法》自2025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原文链接:http://jst.sc.gov.cn/scjst/c101430/2025/9/9/4670163f72534919b6f22915f134bec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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