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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暂扣贵州鑫诚泓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建建字〔2025〕43号)

发布时间:2025-09-28 来源: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当事人:贵州鑫诚泓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磊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玉舍镇农村信用社旁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MAALQ8GF2G

  2025年7月22日,你单位承建的嘉和逸园三期(27#—31#楼)项目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现场复核,发现你单位存在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不足;未有效开展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据此认定你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上述行为属于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25年8月8日向你单位下达《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暂扣贵州鑫诚泓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黔建建字〔2025〕36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5年8月12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黔)JZ安许证字[2022]081736)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5年8月26至9月24日。

  你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自本机关处罚之日起将在贵州省建筑业和公共服务系统上标注暂扣起始时间。暂扣期间你单位须进行整改。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由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经复查合格,且暂扣期届满,本机关将在贵州省建筑业和公共服务系统上取消暂扣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复查不合格的,将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事故的工程项目须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并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处罚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uizhou.gov.cn/jszx/zxwj/202508/t20250828_88533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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