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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畜牧业汛期灾害防灾减灾技术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5-09-29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作者:佚名

  为有效应对汛期灾害对畜牧业的影响,最大程度降低灾害损失,全面提升灾害应急处置效能,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加强灾害监测预警

  各旗市区农牧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根据气象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对暴雨、干旱等灾害及时进行预警。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社交媒体等多种方式发布预警信息,迅速传达到养殖场户;特别对偏远地区,通过苏木乡镇、嘎查村微信群、电话、短信等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必要时安排人员上门通知。要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各旗区在汛期要安排专人负责监控和应急响应,建立灾情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并上报养殖场户受灾信息,灾情发生后要第一时间指导养殖场户开展生产自救。

  各养殖场户应密切关注各级气象部门的天气预报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灾情预警信息,重点关注暴雨开始和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以及影响程度等。提前做好检查、加固养殖设施、储备物资等工作,接到预警立即启动,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二、加强隐患排查和物资储备

  (一)隐患排查

  各养殖场户要进行隐患排查。一是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查。重点对畜禽栏舍、饲料仓库、机械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没有结构性损害或腐蚀问题;防止畜禽舍倒塌、浸水,特别是隔离畜禽舍更应加固,防止畜禽逃逸。二是对给排水系统检查。重点对检查供水管道、排水沟、排水管道等,清理给排水系统堵塞点位,保证暴雨期间正常供水、快速排水。对于地势低洼或沿河区域的养殖场,要提前配备足够的排水设备,如抽水机、排水管道等。三是对粪污处理及存储设施检查。应及时对粪污处理、存储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有效稳定运行。必要时在贮液池等存储设施上加盖临时雨棚,防止畜禽粪污满溢或漏排。四是对电力系统检查。检查电线、开关、插座等电力设施,及时更换漏电管线,预防漏电和短路事故。

  (二)加固基础设施

  在汛期来临前,各养殖场户要加固畜禽圈舍、围墙、饲料库、青贮窖、粪污处理设施等建筑物的结构安全,特别是老旧、简易棚舍,防止倒塌、渗漏,对老旧、破损建筑及时修缮,增强其抗风、防雨、防洪能力。同时,沿河地区要提前落实临时安全场所,必要时可将低位处饲草料、药品等必需物资转移至地势较高处,防止物资被淹。

  (三)储备应急物资

  一是各养殖场户要提前储备足量饲料和饲草,确保灾害发生时能够维持基本生产需要,至少储备7-14天的饲草料,保证饲草料质量,定期检查饲草料储存场所,确保通风良好,防止发霉和品质下降。二是储常用的药品和消毒剂,包括应对常见疾病的治疗药物和预防用的疫苗、驱虫药以及用于灾后消毒的药品。三是储备应急物资,包括但不限于通信设备、消毒设施、发电机及燃料、沙袋、抽水机、应急照明等应急物资。

  三、做好灾后畜禽饲养管理

  (一)圈舍修复。快速评估圈舍受损程度,转移畜禽、排水清污,修复设施并控制温湿度,保证环境干燥卫生。

  (二)饲养管理。全面检查畜禽健康,杜绝霉变饲草料。调整饲料配方,增加蛋白质、能量及维生素,初期提供易消化饲料,少量多次饲喂。加强母畜保育,防止流产;做好仔畜保温和营养供给。

  (三)饮水保障。消毒水源及饮水设施,饮水中可加维生素、益生菌等。天然水需沉淀消毒后使用,洪水淹没草地短期内禁牧。

  (四)适时补栏。灾后不宜立即补栏,待生产条件恢复后,按计划逐步补栏。

  四、抓好灾后物资保障

  各旗市区要建立工作机制,灾情发生后第一时间指导养殖场户开展生产自救,确保物资的采、储、运、用有序衔接。积极协调畅通物资运输渠道,确保救灾物资在就地就近的原则下调运并及时送达,全面提升受灾区域应急救助保障时效;确保水源不受污染,提供洁净饮用水;保障必要医疗物资,如药品、消毒剂、疫苗等;保障修复圈舍及附属设施所需材料,如钢材、木材、钉子、防水材料等;提供必要生活物资,如食物、饮水及住宿等。

  五、做好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和消毒

  (一)做好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各旗区要及时协调组织收集死亡畜禽,优先选择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处理。确因条件无法满足的可实施深埋处理,选址、技术工艺、操作注意事项等执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二)全面开展消毒。受灾的养殖场户,要及时做好清理淤泥杂物,修复加固养殖圈舍;使用烧碱、生石灰等多种消毒用品对场区进行全面消杀;关注灾后水源地、饮水井和饮水管线卫生状况,按要求开展饮水消毒,确保饮水质量安全。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yw/nszd/xlgl/202507/t20250728_27655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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