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优化养殖用海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政策解读
现将《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优化养殖用海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2023年12月13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件”),要求沿海地方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渔业渔政)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大食物观、向江河湖海要食物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5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养殖用海管理机制,推动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优化养殖用海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5.《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6.《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二)政策文件依据
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5号)
2.《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
3.《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
4.《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
5.《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
6.《财政部等4部门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
7.《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字〔2006〕27号)
8.《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1号)
9.《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10.《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
11.《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8号)
12.《农业农村部等8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深远海养殖发展的意见》(农渔发〔2023〕14号)
1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0〕6号)
1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海洋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24〕31号)
15.《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3〕1号)
16.《山东省海洋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海发〔2019〕55号)
三、起草和审查过程
按照55号文件要求,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结合当前我省养殖用海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充分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做法,研究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沿海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洋发展局(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行政审批局,以及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局等部门意见。在充分吸纳各单位反馈的修改意见或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通知(征求意见稿)》有关内容,与省农业农村厅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通知(送审稿)》,经省自然资源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程序联合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通知》在认真贯彻落实55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从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与布局、分类管控新增养殖用海、稳妥处置现有养殖用海、全面规范养殖用海审批和出让、积极推行生态化养殖用海、切实强化养殖用海监管等6个方面进行深化细化和充实完善,并通过4项工作措施保障优化养殖用海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一)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与布局。编制海岸带等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划定增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优化养殖用海布局。明确严格禁止与适度控制养殖海域。因地制宜划定一定范围的渔民传统养殖海域,保障传统渔民生计。
(二)分类管控新增养殖用海。严格养殖用海选址,新增养殖用海应符合相关空间规划及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要求。新增养殖用海必须依法依规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和养殖证。严控新增围海养殖用海,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岸线。积极支持深远海养殖和海洋牧场用海。鼓励对经营性养殖用海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三)稳妥处置现有养殖用海。全面摸清现有养殖用海权属、开发利用等情况,逐宗分析相关空间规划及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性,科学制定处置措施。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稳妥有序”的原则,分类处置现有养殖用海,对于纳入清退范围的现有养殖用海,依法组织实施清退工作;对于未纳入清退范围且“两证”不全的现有养殖用海,依法依规补办海域使用、养殖生产审批手续,核发“两证”。
(四)全面规范养殖用海审批和出让。优化养殖用海申请审批、市场化出让程序,保障养殖活动合理海域空间需求。加强养殖用海审批联动,依法有序核发“两证”。实行养殖用海整体论证,单位和个人申请用海时可不再单独进行海域使用论证。落实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精准实施海域使用金减免政策。
(五)积极推行生态化养殖用海。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工艺进行养殖设施升级改造,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开展重点养殖海区容量评估,严格控制养殖密度。已取得“两证”的围海养殖用海区内,允许建设6类养殖生产必要设施。推进近海养殖提档升级,鼓励发展多营养层级综合养殖。探索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加快深远海养殖渔场建造应用,推进深远海养殖发展。
(六)切实强化养殖用海监管。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的职责,落实海域使用、养殖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常态化开展养殖用海监视监测,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用海行为。强化养殖用海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海、生产活动。
(七)组织保障。从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协同联动、做好风险防控、强化监督指导等4个方面保障新政策、新措施落实落地。
五、关于文件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的说明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5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省养殖用管理秩序,确保按时完成国家部署的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与布局、严格管控新增养殖用海、稳妥处置现有养殖用海等各项工作任务,将《通知》确定为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通知》涉及的优化养殖用管理相关内容为日常性工作,不属于阶段性工作,故无需标注有效期,文件长期有效,后续将按规定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结合国家和省出台的新规定,及时修改《通知》内容。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fgwj/zcjd/202502/t20250211_47996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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